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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唐山一男子交通肇事被捕 其车3次鉴定均未检出人血

来源:中国青年报编辑:保存2017-05-25 09:3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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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一起看似普通的交通肇事案:去年6月12日凌晨,一人在马路中央被撞身亡;两个多月后,大车司机吴双被警方认定为肇事者,被刑事拘留至今。

  但本案的异常之处在于,这起案件没有目击证人、没有事发路段的视频监控证据,甚至没有“肇事者”的有罪供述,就连警方分别委托3家司法鉴定机构所作出的鉴定报告也没有直接肯定肇事情况:一份报告表示在送检的车辆部件上“未检出人血成分”,一份报告表示“无法确定汽车列车与行人裤子痕迹的对应关系”,只有一份报告语义模糊地表示“可以形成双方痕迹”。

  3份鉴定结论,被警方用作吴双肇事的证明。

  警方将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后,检察机关两次将案卷退回到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据吴双的代理律师李长青介绍,在交通肇事案中,这样的做法极为罕见。

  5月12日,该案在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截至记者发稿,该案仍未宣判。

  躲过的事故?

  2016年6月12日凌晨两点多,吴双开着大货车行驶在唐通公路上,车上是20余吨铁质网扣。他要去天津送货,妻子刘君此时正在车上酣眠。

  忽然,刘君被剧烈的晃动惊醒了。吴双告诉她,刚才看到马路中间有人,他猛踩刹车、打转向才避开。

  又向前开了一段后,吴双停下车,打着手电检查货车的轮胎,确认车胎上没有血迹。他认为自己躲过了一劫。

  半小时后,玉田县窝洛沽镇派出所接到报警称,一男子躺在唐通公路上,在窝洛沽中学附近,地上还有血迹。

  警察及救护车赶到现场后,该男子已死亡。由于事发路段没有监控,警方调取了事故现场周边和西边两公里十字路口的监控录像,排查事发时间段的可疑车辆,当晚将14辆可疑车辆的车牌号发布在微信公众平台上。

  第二天,吴双在微信朋友圈看到该信息,发现他的车也在其中。吴双的妻子刘君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他们当时在朋友圈看到,交警要求可疑车辆的车主来配合调查。于是夫妇俩于2016年6月13日来到玉田交警大队,试图把自己的经历说清楚。

  笔录显示,6月14日0时29分至1时38分,玉田交警对吴双进行了第一次询问。

  询问中,吴双以为自己躲过了马路上的那个人,但他又表示到底有没有轧到那个人也“说不好”,因为他的大车有17米长,不能确定后面的轮胎有没有碰到人,不过他确认过自己车辆的轮胎上没有血迹。

  2016年6月16日和17日,警方将吴双车辆(或其车辆上的提取物)及死者的相关物品委托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和唐山物证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意见各异

  2016年6月30日,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挂车右侧紧绳器、工具箱后部、货箱底板中下部提取物均未检出人血成分。”

  2016年7月15日,唐山物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车辆痕迹鉴定报告书,鉴定意见为:“根据现场和双方痕迹认为,乙车右前下侧与低位人体接触可以形成双方痕迹。”该中心作出这一判断的依据是:甲方(即死者刘茂生——记者注)上衣、裤子上有刮蹭痕,以及腿部有不完整的轮胎花纹印痕;乙车(即吴双的车——记者注)前杠右中下侧有擦蹭,散热器下支架有刮蹭和疑似人体组织,右前轮和前桥右下侧有刮蹭。

  唐山物证司法鉴定中心的这一鉴定结论遭到吴双的强烈质疑。

  2016年7月21日吴双申请重新鉴定。他在申请书中说:“轮胎花纹与裤子(上的轮胎)花纹种类相同,但是不能确定是我车所为,因为使用相同花纹轮胎的车太多了。”

  针对唐山物证司法鉴定中心报告书中提到的“疑似人体组织”,吴双质疑:“既然有疑似人体组织,在当今科技条件下,还不能确定吗?”

  案件卷宗显示,玉田交警大队曾向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口头询问送检疑似组织能否确证为人体组织,7月22日该鉴定中心书面回复称:“目前法医领域没有关于人体组织的确证实验。”

  玉田交警大队又委托沈阳机动车事故司法鉴定所对吴双车辆与死者裤子痕迹的对应关系进行鉴定,但该所于8月23日答复称:汽车列车和行人裤子上的痕迹已经模糊不清,失去鉴定条件,“故依据现有鉴定材料,本所无法确定汽车列车与行人裤子痕迹的对应关系”。

  尽管上述3份司法鉴定报告书中有两份分别给出了“未检出”“无法确定”的结论,玉田交警仍于2016年8月25日对吴双立案侦查,并将其羁押至9月1日。一周后,吴双被正式批捕。

  李长青回忆,自己曾询问过玉田交警大队教导员江振林,缘何肯定吴双为肇事者,对方的回答是,事发时间段的车辆中,只有吴双车辆的轮胎花纹与死者衣服上的轮胎花纹一致。由此看来,轮胎花纹为吴双肇事的关键证据,但起诉书及警方文件中未显示这一点。

  今年3月27日,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来到玉田县交警大队,希望了解此案的办理经过。交警方面两次推迟采访时间后,又称须经过玉田县公安局政工办批准方可受访。截至发稿,玉田县公安局政工办工作人员仍未回应记者的采访要求。

  鉴定人“通过在电脑上看照片作出判断”

  “可以形成双方痕迹”是否意味着吴双车辆曾撞到死者?“轮胎花纹种类相同”是否意味着吴双车辆的轮胎即是在死者衣服上留下印痕的轮胎?

  今年5月12日,在玉田县人民法院,作出上述鉴定的唐山物证司法鉴定中心痕检工程师白志国、谢景玉先后作为证人出庭。

  李长青就鉴定的时间地点、鉴定的相关技术规范、轮胎花纹特征等问题询问痕检工程师白志国时,白志国情绪激动,以“鉴定意见书上写得很清楚”“没有必要告诉你”等回应。

  另一位鉴定人谢景玉则表示,他没有来过玉田交警大队,死者裤子上的轮胎花纹、车上的剐蹭痕迹及人体组织等,他均是通过在电脑上看照片作出判断。

  关于鉴定书中的“轮胎花纹种类相同”,李长青问谢景玉:“可以这么理解吗?这个‘种类相同’不能直接认定这个人体裤子上的花纹就是这辆车所轧?”谢景玉表示:“可以这么理解。”至于鉴定结论中的“可以形成双方痕迹”,谢景玉表示,那是客观的情况,“我们没有发现它特定的特征”。

  李长青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在5月12日庭审时,他提交了在窝洛沽中学等地拍摄的照片和视频,用于证明窝洛沽中学到窝洛沽十字路口有很多岔路,肇事车辆有可能避开十字路口监控从岔路走开。

  在卷宗中,记者看到了一个有14辆可疑车辆的车牌号清单,那么警方是否逐一排查过这些车辆呢?

  记者翻阅李长青提供的200余页案卷,仅看到包括吴双和报案人在内的6名可疑车辆车主的询问笔录,其中有两名司机的询问笔录分别做于2016年10月底和11月初,那时吴双已被刑事拘留两个多月。

  在玉田交警大队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的认定吴双肇事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沈阳机动车事故司法鉴定所情况说明、车辆痕迹鉴定报告书等被列为证据。值得注意的是,分别宣称“未检出人血成分”和表示“无法确定”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情况说明亦在此列。

  玉田县人民检察院两次将案卷退回玉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李长青表示,这在交通肇事案件中极为少见,表明了检方对此案的审慎。

  今年3月10日,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最终作出起诉决定。

  如今,刘君还在为丈夫奔走,她坚信丈夫是冤枉的,她告诉记者:“我们不怕查。”

  不过,在死者刘茂生的亲属眼中,吴双就是肇事凶手。

  本报北京5月24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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