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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邢台一员工敲诈经理5000元被判刑

来源:河北新闻网编辑:保存2017-06-19 20: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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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新闻网邢台电(记者张会武通讯员赵增强)春节前夕,经理家收到一封匿名信,对方以其有些不光彩的事为由,让其出5000元钱。如若不然,将以发传单的形式影响其声誉进行敲诈勒索。2017年6月15日,邢台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这起敲诈勒索案的被告人江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35岁的江某因无房一直居住在公司里的一处房屋,2016年年底的一天,公司告诉他,单位欲收回一些闲散的房屋让其做好搬出准备。无房居住的江某就找到公司经理协商,经理因有别的事就没有和其商谈,江某见状很生气,认为是经理在故意刁难自己,存心不让其踏实过年。于是心里有了一个古怪的想法,既然不让我踏实过年,你也别想安心过年。农历腊月十七19时许,被告人江某将一封用红色圆珠笔书写的信放在一个黄色的信封里贴在了经理家门口。信中内容是,经理有一些不光彩的事情,要其出5000元钱了事。如果在腊月二十五收不到钱,就让经理到公司的大门口拾传单等着别人骂吧。并说到腊月二十三会让其手机瘫痪三小时,后来被告人为了让经理知道自己能让其手机瘫痪,就买了一个骚扰电话软件,把经理的手机号码输进去后运行软件,骚扰电话就给经理打个不停。经过一番骚扰后,被告人通过微信让经理出钱给自己。经理随即向其要账号,被告人便让其通过微信发红包或转账的方式付钱,拒绝给账号。第二天上午,经理便到公安机关报了警。
 
  邢台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江某已经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并已征得被害人谅解,对被告人江某予以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条款,遂做出上述判决。
 
  记者了解到,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274条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至5000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7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案例中,被告人江某对经理以影响名誉相威胁,强行索取钱财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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