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固城村家里,刘先生把这些一摞一摞叠放、整整齐齐的纸张小心翼翼地从一个布包里拿了出来,一张一张地铺在地上。这些陈年纸张是从清乾隆二十年九月(公元1755年)到民国三十年,共计25张的土地买卖契约,上面大都是记录了祖辈买卖土地的情况。由于年代久远,纸页也已经泛黄,但大部分字迹和印章清晰可辨,除了少数有点破损外,其他均保存完好。
保存完好的20张中,乾隆年间的有4张,其中官契2张,民间的2张。嘉庆年间的有3张,其中官契2张,民间的1张。此外还有道光年间的1张,咸丰年间的1张,同治年间的1张、宣统年间的2张。民国时期共有8张,其中一张民国30年的土地房产所有证上还加盖有磁县人民政府印,时间标注为1950年。在这张乾隆二十年签下的地契,正面加盖有红色印章,字面大致意思是村里一姓冯户将自家西的一块地卖给刘姓户家。
据刘先生说,小的时候,就曾听家里的老人讲过关于地契的事情,都是老祖宗传下来的宝贝,但是从来没有见过。近日,刘先生在家里收拾房间时,无意中从箱底里翻出了这些老地契。
据当地文史专家认为,土地买卖契约和地契本身并不稀罕,一般是记录当时土地买卖和宅基地情况的,但像这样时间跨度如此之大、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连贯性的,确实不多见。这些家族地契对研究清代和民国期间土地和社会制度变迁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
地契是典押、买卖土地时双方订立的法律文据。其中载明土地数量、坐落地点、四至边界、价钱以及典、买条件等,由当事人双方和见证人签字盖章,是转让土地所有权的证明文件。地契由卖方书立,内容包括土地面积、坐落、四至,地价,出让条件,当事人双方、亲属、四邻、中人及官牙等签字盖章。未向官府纳税前的地契称为"白契",经官府验契并纳税后称为"红契"。只有"红契"具有法律效力。地契由买方保存,作为土地所有权凭证,可以凭它作抵押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国家土地征用条例公布前(1953年11月前)土地允许买卖,在买卖土地时仍需书写地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