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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成安县严厉打击违法上访行为出重拳

来源:走进成安编辑:保存2019-03-02 17:3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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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邯郸成安县不断完善信访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信访行为,引导群众依法、理性、有序表达信访诉求,同时重拳出击,依法对违法信访行为进行打击,查处多起违法信访行为,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行政拘留2人,刑事拘留19人,逮捕17人,起诉17人。

  案例一:陈某某、王某某、樊某甲、樊某乙、樊某丙、李某某妨害公务案

  2014年7月19日13时许,成安县成安镇北街村居民陈某某、王某某、樊某甲、樊某乙、樊某丙、李某某,采用暴力手段妨害民警执法,并致使警车和警灯受损。

  该案人员于2014年8月12日被成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5年7月1日起诉至成安县人民法院。

  该案人员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成安县人民法院分别于2018年9月26日、10月15日判处陈某某、王某某、樊某甲、樊某乙、樊某丙、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不等的刑罚,并宣告缓刑。

  案例二:王某某寻衅滋事案

  成安县成安镇衙前街居民王某某,因家庭财产纠纷问题,明知该问题应通过法院民事诉讼解决,拒不向法院提起诉讼,为达到其给地方政府施压,解决其家庭财产纠纷的目的,于2017年12月18日、2018年2月5日、2018年2月13日三次到位于北京市的中南海周边非信访接待场所进行非正常上访,无事生非。

  王某某于2018年3月10日被成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8年6月4日起诉至成安县人民法院。

  王某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成安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7日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宣告缓刑。

  案例三:高某寻衅滋事案

  2018年2月23日,成安县经济开发区西魏村居民高某到北京市天安门地区非正常上访,且先后去石家庄非访7次、北京非访5次,到成安县信访局闹访,严重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并且以信访作为威胁,多次向成安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索要财物达数千元。

  高某于2018年3月10日被成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8年5月31日起诉至成安县人民法院。

  高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成安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31日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宣告缓刑。

  案例四:李某某、王某某寻衅滋事案

  成安县北乡义乡大寨一村李某某和王某某夫妇,以与胞兄李某方的承包地纠纷为由,多次到成安县、邯郸市上访。2018年1月李某某、王某某要挟北乡义乡政府及村委会支付其五万元现金,否则就要到北京上访,北乡义乡政府未答应二人的非法要求。2018年2月24日王某某到北京上访,由北乡义乡政府派员接回。2018年3月4日王某某再次到北京上访,北乡义乡政府派员将其接回。李某某、王某某于2017年11月15日,12月19日,2018年1月20日左右,2018年2月24日多次到北乡义乡党委政府、成安县信访局滋事,严重扰乱了北乡义乡党委政府的工作秩序和成安县信访局信访工作秩序,致使工作长时间无法开展。李某某和王某某为牟取私利以到北京上访为要挟,缠访闹访、肆意滋事,向北乡义乡政府和村委会强拿硬要、敲诈勒索5万元现金,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李某某和王某某于2018年4月11日被成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8年6月9日起诉至成安县人民法院。

  李某某和王某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成安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31日分别判处李某某和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宣告缓刑。

  郑重提醒

  在此,郑重提醒,以下22种行为,都属于非正常上访。

  1、围堵、拦截公共和公务车辆或堵塞、阻断交通的;

  2、信访人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3、信访人损毁公共财物、寻衅滋事的;

  4、信访人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的;

  5、信访人强行冲闯政法机关设置的警戒线、警戒区或阻碍执行公务的车辆通行的;

  6、信访人组织、策划、教唆、煽动、串联、胁迫、引诱、欺骗、幕后操纵他人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

  7、信访人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8、信访人阻挠企事业单位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活动的;

  9、信访人对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而缠访、闹访的,信访人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散发传单、打横幅标语、呼喊口号、穿状衣、戴标语、非法滞留、聚集哄闹或以自杀、自残相威胁等扰乱公共秩序和正常工作秩序的;

  10、信访人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上访的;

  11、信访人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缠访、寻衅滋事、影响其他信访人正常活动的;

  12、信访人将行动不便或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国家机关门前或信访接待场所的;

  13、信访人以违法形式越级上访的;

  14、因同一信访事项五人以上集体上访访不按规定推选代表的;

  15、信访人到非信访接待场所和机关上访的;

  16、信访人以信访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借机敛财的;

  17、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

  18、信访人对正在办理或司法程序终结、行政程序终结的事项,继续闹访、缠访的;

  19、信访人恶意扩大事态,诋毁政府形象,侮辱、围攻、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扬言实施杀人、放火、爆炸等恐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

  20、信访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21、信访人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

  22、信访人围堵、冲击国家机关的。

  信访是公民的权利,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无可厚非,各级各部门必须竭力为群众解决实际困难。但是公民必须依法合理表达诉求,非法上访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要承担法律后果,公安机关郑重警告,对违法上访行为坚持零容忍,对缠访闹访以及组织串联、以访施压、以访谋利、围堵机关大门等各类违法上访行为,将坚决依法从严查处,绝不姑息迁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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