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邯郸市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污染环境犯罪案件,被告人柴某某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2016年4月至7月份,被告人柴某某在未经工商和环保部门批准,未建任何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情况下,在磁县观台镇前岭村东南丘陵岗坡地带非法开办防水材料熬制窝点,熬制过程中,将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直接排放到其自行挖掘未经防渗处理的渗坑内,经检测,废水中含有重金属,致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磁县公安局于2016年12月1日对柴某某刑事拘留,12月16日执行逮捕,磁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4月27日提起公诉。
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柴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利用渗坑排放、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关环境污染罪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