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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磁县依法处置5名谣言散布传播者

来源:磁力磁县编辑:保存2022-05-23 08: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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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磁县网上巡查发现,一条涉及不实信息的谣言在网上迅速蔓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磁县公安局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展开调查。经查,马某某、康某某道听途说,在没有事实根据的情况下,编造谣言并在微信群和朋友圈散布,扰乱了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目前,马某某、康某某已被磁县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传播谣言的陈某某、尹某某、王某某等人由县公安局进行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深刻检查。

  今年以来,磁县扎实开展“晴网暖心”行动和“清朗·燕赵净网2022”网络生态治理专项行动,全面清理整治网络暴力、网络谣言、网络直播和短视频乱象。再次郑重提醒,网络不是法律盲区,发言请慎重,网络空间绝非“法外之地”,法律底线不可逾越。欢迎全县广大网民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据实举报网络违法和不良信息,携手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磁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0310—2313935

  磁县公安局:0310—2320110

  举报邮箱:wlqg2019@163.com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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