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磁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到群众报案称,其公司员工胡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占公司财产。
接报后,经侦大队立即成立工作专班,专案专办。经查,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在河北某农化经营有限公司做业务员负责临漳县区域业务期间,利用工作便利从2022年9月份至2023年1月份收取公司15名客户欠款、货款共计13万余元,2023年1月份陆续有客户到公司反映上述情况,后经公司核对并多次催促胡某某将上述客户欠款、货款上交公司,胡某某以各种理由至今未上交公司,占为己有。
办案民警经对案件进行深入调查取证,在短短几日内,便查清其犯罪事实。于5月25日,成功将犯罪嫌疑人胡某某抓获归案,经讯问,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对其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占公司财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已经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提醒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醒公司:应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监督职能,从机制上堵住诱发犯罪的漏洞;应定期开展法律宣讲、警示教育,从源头上遏制违法犯罪的萌芽。谨记“千里之堤,以蝼蚁之穴溃;百尺之室,以突隙之烟焚。”
提醒个人: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是自己的钱千万别伸手!在日常工作、生活中,要增强法律意识,时刻警惕诱惑,不要因一时贪念,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