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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名国土局“凭空”发土地证,胜诉方地丢证废,物权两空

来源:民主与法制编辑:三少爷的笔2016-01-07 11:3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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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张由邯郸市大名县国土资源局“凭空”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在给河北省邯郸市开元医药有限公司造成巨大财产损失的同时,也将具体行政行为主体的大名县人民政府推上了被告席并败诉。然而,时至今日,已胜诉8年的邯郸市开元医药有限公司(下称“开元医药公司”)却落了个“地丢证废、物权两空”。

  “借地协议”为土地纠纷埋下隐患

  2015年7月20日,开元医药公司董事长郭治平告诉记者,这场土地纠纷官司与一份违法的“借地协议书”有关。开元医药公司原来的名称为邯郸市帜榀医药有限公司(下称“帜榀医药公司”)。2004年9月,由于原大名县医药药材公司经营不善,连年亏损,资不抵债,经大名县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和政府体改办批准,对其进行了改制,由帜榀医药公司对其人、财、物、债权债务进行了收购兼并。

  2004年9月26日,帜榀医药公司与大名县经贸局、财政局签订了《收购协议》,约定:由帜榀医药公司收购大名县医药药材公司的全部财产并承担该企业的全部债权债务,其中包括大名县医药公司下属的金滩镇医药批发站位于106国道西侧、金中村的一处面积为1189.96平方米的经营场所,并拥有大名县人民政府为该块土地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在整个收购过程中,帜榀医药公司共支付了144万元用于清偿债务、职工身份置换补偿和报销职工拖欠的医疗费用等,并对全体职工进行了妥善安置。

  改制后的大名县医药药材公司随即更名为邯郸市帜榀医药有限公司大名分公司(下称“大名分公司”),属于帜榀医药公司下属的一个分支机构,郭治平也就理所当然成为了该分公司负责人。由于帜榀医药公司的总部设在邯郸市区,大名分公司的经营管理,郭治平就让原药材公司的张红涛、杨建国等人代为负责。

  2005年1月14日,由于大名分公司出现资金短缺状况,张红涛、杨建国等人未经法人帜榀医药公司同意,便私自与金滩镇金中村农民李利刚签订了一份借地《协议书》。协议规定:大名分公司将下属金滩镇医药批发部的院落借给李利刚使用50年,李利刚则借给大名分公司22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无利息,借地无租金。”该协议仅有张红涛等人与李利刚的签名,上面既未加盖法人单位公章,也没有公司法人代表郭治平的签名。然而,就是这样一份漏洞百出的协议,却为日后的土地纠纷埋下了隐患⋯⋯

  “来历不明”的土地证引爆土地讼争

  郭治平告诉记者,就在借地协议签订不久之后的2005年7月11日,李利刚不知通过何种途径,在受到大名县国土资源局以“违法占地”名义予以两万元罚款后,却于同日获取了大名县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拥有了这块“借用土地”的合法产权。

  按照国土部《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及《土地登记规则》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共同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但在这起 “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过程中,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一方的帜榀医药公司根本就未提出过任何申请,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被人完成了土地转让。

  据郭治平介绍,李利刚非法获得金滩镇医药批发部经营院落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后,立即将本属“借用”性质的院落沿街部分分别转卖给了陈洪旺、王洪顺等五户村民,五户村民随即陆续在这片土地上建起了二层临街门市及楼房,目前造成了利益纷争愈加复杂的既成事实。

  当帜榀医药公司及郭治平发现金滩镇这片国有土地丢失后,当时立即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分别状告大名县人民政府为李利刚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和李利刚及五户村民(第三人)的侵权诉讼。

  官司打赢之后的尴尬

  2007年,帜榀医药公司向大名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和民事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大名县人民政府为李利刚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归还土地使用权。大名县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于2007年4月10日下达了《行政判决书》,判决认定:大名县人民政府“对李利刚罚款处罚后为其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没有法律依据,属滥用职权”。并据此依法判决撤销了李利刚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判决书送达后,被告大名县政府和李利刚均没有上诉。

  2008年4月21日,大名县法院又下达了《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被告李利刚与原告签订的 “借地协议”无效。该判决书送达后,被告和第三人同样没有上诉,现两份判决书早已发生法律效力。

  官司虽然打赢了,但郭治平却一点儿都高兴不起来,因为他感觉又陷入了一个执行怪圈。

  郭治平曾先后多次找到大名县国土局,要求恢复金滩镇医药批发站的土地使用权登记。但国土局对此的答复是“那块土地上目前因为已有村民建起房屋,存在产权争议,有争议的土地不能登记”,并提出要想登记就得进行重新初始登记。2014年12月11日,郭治平代表公司向大名县国土局局长提出了信访。

  信访材料中指出: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因更改土地使用者、所有者、他项权利拥有者的名称、地址或因变更土地的主要用途和因错、漏登记的,应由土地使用者、所有者、他项权利拥有者,持有关证明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土地登记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因继承、受遗赠取得土地使用权,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持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死亡证明、遗嘱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规定。我们认为,该宗土地本来有土地证,不需要再初始登记。大名县国土局由于“滥用职权”给李利刚颁发的土地证属于“错误登记”,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更正,恢复我们原来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大名县国土局局长接到信访信后,指示让国土局法律顾问尽快研究给予答复。但几个月后始终未答复。郭治平又于2015年4月23日到邯郸市政府上访,市政府接访中心的一位李姓负责同志当即将上访信件转发给大名县政府,但均杳无回音。

  李利刚将土地转卖后就 “人间蒸发”了,几次法院开庭均未到庭应诉,法庭只好以“下落不明”为由公告送达。五户建房村民也以“需要有人包赔损失”为由,坚决不肯归还土地。郭治平和医药公司陷入了 “赢了官司却输了权益”的尴尬境地。

  (民主与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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