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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200余万执行款发放给他们!

来源:微观峰峰编辑:保存2021-11-19 20: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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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化“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

  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执行案件的关注

  扩大执行案款集中清理发放成效

  11月18日上午

  在全国法院执行案款集中发放日活动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安排部署

  峰峰矿区人民法院设立分会场

  开展了执行案款集中发放活动

  活动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代表参与见证。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常章运,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教占兴出席活动,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邱岳成介绍了执行基本情况。

  本次活动涉及22起案件当事人,共发放执行案款248.75万元。案款的执行和发放通过“一案一帐号”系统进行,全程留痕,公开透明,杜绝暗箱操作等不规范行为的发生。

  据了解,自9月份以来,区人民法院积极开展“集中执行百日攻坚活动”,共开展大型“凌晨行动”“黄昏行动”5次,采取“早上堵、晚上掏、中午查”不间断地毯式强制执行措施,共出动干警220余人次,警车62车次,共拘传被执行人27人,采取搜查措施6次,腾退房屋3处,在区级媒体发布失信被执行人34人次,在村委会、社区以及公共场所张贴督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通告200余份,共执结案件42件,执行到位金额200余万元,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应。

  “郭杰这个执行案件难度非常大,执行局长邱岳成和执行三庭任红光、法官刘振华等为了这个案件东奔西跑,特别辛苦。今天郭杰拿到了执行款,一家人都非常开心,非常感谢咱们法院的工作人员。”申请执行人郭杰的代理人王森林说。

  案情简介

  2016年1月5日

  申请执行人郭杰与被执行人邯郸市某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峰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9月9日作出的仲裁裁决书裁决:邯郸市某有限公司赔偿申请人郭杰共计425186.47元。因邯郸市某有限公司未履行,经郭杰申请,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执行。

  2017年4月12日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区法院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网络查控及不动产、公积金、保险收益、证券等传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区法院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1年11月4日

  随后,郭杰提出变更、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申请,区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郭杰的申请。郭杰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区法院依法立案审理。该案执行异议审理过程中,区法院执行人员多次为双方做思想工作,最终双方于2021年11月2日签订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按照和解协议于2021年11月4日一次性给付280000元到区法院执行局账户中,至此该案全部执行完毕。

  长达六年的纠纷得到了满意的结果,郭杰一家都非常激动。由于郭杰出行不便,便委托父亲为峰峰矿区人民法院送上了一面写有“为百姓排忧解难 做人民满意公仆”的锦旗,表达他的感激之情。

  活动刚结束,申请执行人代理人杨女士就收到了执行款到账的短信通知,“没想到钱这么快就到账了,效率太高了。”杨女士激动地说,“我是代我女婿来领执行款的,从2017年审判结束后到今天4年多了,这是我们收到的第二笔执行款,虽然还有一部分,但是我不担心,因为咱们法院的工作人员都很负责,尽心尽力地帮助我们,我相信我们一定能拿到应拿的款项。”

  “执行到位情况是检验执行工作的最基本标准,也是我们执行的本意所在。”执行局局长邱岳成表示,下一步区法院将充分利用信息化财产查控手段,继续加大强制执行力度,常态化开展地毯式集中执行活动,让老赖们无处藏身。同时,综合运用信用惩戒、搜查、移送拒执等强制手段,并加大执行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执行氛围,切实提高执结率,充分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将进一步强化队伍建设

  转变工作作风,提升执行质效

  确保胜诉当事人权益有效实现

  切实增强社会效果

  彰显人民法院为民办实事的初心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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