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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帮信” 涉县公安抓获两名网上逃犯

来源:涉县公安局 编辑:保存2022-04-26 09: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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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发高发,对人民群众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其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成为“电诈”的一大根源。涉县公安局统筹疫情防控和打击犯罪工作,紧盯民生,强化措施,全力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和人民幸福安康。近日,重案中队精心研判,主动出击,抓获两名涉嫌“帮信罪”被湖南警方网上追逃的犯罪嫌疑人。

  抓获犯罪嫌疑人王某某

  抓获犯罪嫌疑人赵某某

  重案中队民警充分发挥打击犯罪主力军作用,深入分析线索,仔细研判战法,在县城区某小区将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抓获,又循线追踪,在关防乡某村将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抓获。

  到案后,王某某、赵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两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那什么是“帮信罪”呢?

  我们来看一下司法解释:

  《刑法修正案(九)》所增设,作为《刑法》第287条之二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情节严重有以下七种:

  (1)为三个以上对象帮助的;

  (2)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3)以投放广告等方式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5)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此外,《解释》规定,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述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买卖、租借“两卡”均属于违法行为,切勿将自己办理的手机卡、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买卖、租赁给犯罪分子,否则将面临信用惩戒、限制业务、严管账户、法律处分等四大惩戒。

  自身“两卡”不应,

  他人“两卡”更不应购买!

  生财有道,

  切勿以身试法!

  四大惩戒措施:

  1. 信用惩戒:人民银行将相关信息移送金融信用基础数据库,违法违规记录到个人征信报告,将在一定时间内影响相关人员的贷款和信用卡申请;

  2. 限制业务:5年内暂停相关单位和个人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也就是说,相关单位和个人5年内不能使用银行卡在ATM机存取款、不能使用网银、手机银行转账,不能刷卡购物,不能通过购物网站快捷支付,不能注册支付宝账户、不能使用支付宝、微信收发红包、和扫码付款;

  3. 严管账户:银行和支付机构5年内不得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新开账户。惩戒期满申请开户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将加大审核力度;

  4. 法律处分:非法买卖个人银行账户和企业对公账户,除受到上述惩戒外,还可能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甚至构成诈骗罪,可能给个人带来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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