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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帮忙追打疑似小偷 因致其死亡被判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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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28 17:34:59
来源:南方都市报   编辑:代丽云

  [国内新闻]在市场里听见有人喊“抓贼”,麦某明等人闻声追上去,抓住一名男子拳打脚踢,致其倒地颅脑损伤,最终不治身亡。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麦某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麦某明不服,他认为自己和被害人素不相识,属于见义勇为,目前已经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案情经过]

  被打5个月后死亡

  悲剧发生在2013年9月19日早上6时许。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查明,当天早上,吴某胜将装了菜的三轮车停在西区沙朗市场附近,后来他看见一名年约60岁的男子触碰三轮车上的菜,遂大喊“抓贼”。随后,吴某胜以及他旁边的麦某明、潘某松一起追赶这名男子,直至西区沙朗爱意商场附近,该男子被抓住。

  法院查明,麦某明、吴某胜接着对该男子拳打脚踢,造成他受伤,送医院后抢救无效,于今年2月7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何某康,因头部外伤致特重型颅脑损伤,继发肺部感染、慢性消耗性恶液质、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2013年9月29日、10月1日,警方分别将麦某明、吴某胜抓获。公诉人指控被告人麦某明、吴某胜涉嫌故意伤害罪。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麦某明推翻之前的供述,否认对被害人何某康实施了殴打。

  两打人者获刑罚

  法庭上,公诉人提交了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证明案发时有三名男子追逐一名男子(被害人何某康),其中一名男子追上后没有明显殴打动作,后面两名男子追上后连续对何某康殴打。

  “我听到抓贼才去追赶的,我的行为是见义勇为。我与被害人无冤无仇,也并不相识”,法庭上,被告人麦某明辩称,他只是抓住何某康的手不让他去打人,他还被何某康打了腹部,何某康后来自己倒地了。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麦某明、吴某胜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吴某胜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麦某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判处被告人吴有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麦某明不服一审判决,已经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案件普法点

  在本案中,麦某明自认为是出于见义勇为,却酿成了惨痛的后果。那么麦某明的行为是否属于见义勇为?在量刑中能不能有所体现?

  听闻“抓小偷”应该围观还是冲上前?与不法行为作斗争应该鼓励,但不应殴打

  根据《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规定,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我认为麦某明一开始是想帮忙擒贼,属于见义勇为”,中山市公安局法监支队相关人员表示。

  “当别人在呼喊‘抓小偷’时,作为一个路人或旁观者,是否应该出手抓人或协助抓人?虽然法律并没有明确要求必须这样做,但出于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的角度看,与不法行为或不法分子作斗争,是应该鼓励甚至提倡的”,市民张先生认为。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胡充寒认为,群防群治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原则,倡导群众抓小偷也是完全正确的。但是群众抓小偷时,不能对小偷实施殴打,否则只要小偷出现轻伤以上伤害,殴打的人就可能面临刑事指控。正确的做法是:将小偷扭送公安机关处理。

  市民张先生则认为,在参与追赶、控制“小偷”时,首先要做到自保,特别是在出现殴打时,要撇清自己和殴打行为的关系,站在那个群体之外,拨打110报警,并等候警方来处理。“因为保证自己的安全比放跑一个小偷重要得多!”

  若遇群殴“小偷”,应否退出?见义勇为不能越界

  在“抓小偷”的过程中,如何做到不越界?“按常理,小偷不会乖乖等在那里让你去抓,而且控制后试图将其扭送公安部门的过程中,抓者和被抓者之间发生冲突是可以预见的”,张先生认为,出于各种心理,抓者对被抓者进行殴打的情况也不鲜见。

  张先生认为,正常的“扭送”和非正常的“殴打”之间的界限也不是十分清晰,尤其是当存在多人参与的情况下,很可能“扭送”与“殴打”行为并存。“因此,当一个人在参与抓小偷的过程中,一旦发现有其他的参与者对小偷的殴打行为,应当果断地退出抓小偷的行列”,张先生说,因为打伤人,哪怕是小偷也是一种犯罪。

  市公安局法监支队相关人员指出,在具体案情中,要考虑“小偷”是否已经被成功控制,是否在被控制的情况下继续被殴打,见义勇为者是否有超过必要限度。如果一旦超过限度,见义勇为者很可能就变成刑事犯。

  致被打者死亡,应如何定义?无论被打者是否小偷,都应酌定量刑

  在量刑上,对于见义勇为是否应当有所考虑?胡充寒认为,“见义勇为”是重要的量刑情节。胡充寒说,在我国刑事法律中,“见义勇为”不是法定的量刑情节,而属于酌定的量刑情节。本案中,如果麦某明真的是因为听到有人喊“抓贼”,而在帮助抓过程中实施了过限行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那么在量刑上应当考虑麦某明的“见义勇为”的量刑情节。

  胡充寒认为,“见义勇为”与被害人是否是贼没有必然联系。因为现实中无法要求麦某明在确定被害人是贼的情况下,再实施“见义勇为”的行动。见义勇为往往需要“应景”而动,具有现实急迫性。例如,如果要求实施“见义勇为”的人,要先核实被害人身份才能实施“见义勇为”的话,那么见义勇为就会失去其“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的功能价值。

  胡充寒说,因此,即便出现被害人不是小偷,但只要麦某明确是因听闻“抓贼”而实施见义勇为的行动,也应当认定其具有见义勇为的情节,并在量刑中予以体现。因为“见义勇为”导致命案的犯罪社会危害性,必然与一般伤害致死的命案的社会危险性有所区别。

  [案情焦点]

  被害人是否行窃?

  法庭上,被告人吴某胜的辩护人指出,何某康偷吴某胜的蔬菜,对引发案件存在过错。被告人麦某明的辩护人进而指出,正是为了帮忙抓贼,麦某明才赶上去,他并没有伤害人的故意。

  案发时,吴某胜的三轮车正好停在谢某良经营的鸡档前。谢某良说,他看见一名路过的男子伸手摸三轮车后面的袋子,但是没有看见是否拿了东西,此时被吴某胜发现,吴大喊抓贼,该男子听后马上逃跑。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除了吴有胜供称目睹被害人偷窃其财物外,没有其他证据证实被害人有偷窃的行为,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害人对引发本案存在过错。

  不过,多名证人的证言显示,当时他们都把何某康当作小偷,其中一个原因是一追何某康就跑。参与追赶的潘某松说,开始他们追上了何某康,但是他挣脱后又继续逃跑。直到再次追上时,何某康被抓后蹲在地上,吴某胜、麦某明对其实施殴打,何某康被打后跌倒。

  致命伤是如何产生的?

  根据法医鉴定结果,何某康的致命伤在头部。他究竟是如何伤到头?

  按照被告人吴某胜的供述,潘某松在欢乐谷卡拉O K附近的一家商店门前将何某康抓住,他和麦某明随后赶到后,潘某松便放开何某康。此时,麦某明上前用拳头殴打何某康的胸部,他自己也上前抓住何某康的左手,并用右手打了何胸口一拳。

  吴某胜称,随后他与何某康纠缠中一起摔倒,麦某明趁机用脚踢何某康。何某康爬起来想逃跑,麦某明又打了何某康胸部一拳,何某康身体后仰倒地,后脑重重撞在地上并不能动弹。他与麦某明见状,便收拾档摊离开现场。

  被告人麦某明则称,几人纠缠在一起后,被抓的老人(何某康)失去重心倒在地上。他怕被对方的人报复,便迅速逃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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