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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没媳妇电死路人获死刑和父母不和心生怨念为泄

来源:闽南网编辑:张大大2015-11-18 1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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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某某和父亲不和,于是他为了泄愤,竟然私设电线,导致一名路人无辜被电死,目前,刘某某因犯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死刑。


 

  刘某某是外省人,2007年,不到20岁的他跟着父母来泉州服装厂打工,或许是家庭满足不了他的原因,刘某某对家庭很反感,有时跟家人吵架一两句话就离开。

  2008年春节回家,家人给刘某某介绍了个对象,但相亲没成功,刘某某就经常埋怨家里不给他娶亲。另外一方面,刘某某曾经患湿疹,也埋怨父母不给他治病。

  2009年,刘某某再次和父母回到泉州,一个和家人吵架后就离开工厂,家长花了近3、4天才把他给找到;到了2009年6月份,刘某某一直埋怨父母不给他娶老婆,于是就不想上班,心情越来越不好,就想做点事发泄一下。

  09年6月29日,刘某某来到一处他经常玩的地方,他知道这里附近有台高压电变压器。他决定去那拉电线害人。 为此,他先准备了电线、老虎钳等物。到了现场,他又找来铁线,目的是拉铁线横在路中让人触电,同时铁线可以与电线连接通电。

  经过一番精密部署之后,他将作案工作留在了现场随后离开。凌晨2时许,小伟途经此地被电到,高压电将他身上的衣服烧着,酒吧的保安见状,急忙报警。小伟当场死亡。

  直到2014年7月20日,刘某某才被警方抓获,案件审理时,刘某某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小伟的父母程先生夫妇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刘某某及某供电公司共同赔偿小伟因死造成的各项损失64万余元。

  但是供电公司认为,小伟之死系刘某某的犯罪行为所致,与供电公司无关,程先生夫妇要求供电公司赔偿,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

  最终法院认为,刘某某因心中怨恨,私设电线致人死亡,该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判处刘某某死刑,并得赔偿程先生夫妇损失64万余元,供电公司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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