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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摔伤4个月后身亡索赔百万 专家称双方都有责任

来源:中新网编辑:小帅2015-12-24 09: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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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5月,北京一老人与家人前往一餐厅就餐,期间,老人上厕所,不慎在厕所门口摔倒。送院诊断后,老人为右肱骨外科颈骨折、左股骨粗隆下骨折,随后老人接受手术。术后,老人一直在住院,4个月后,老人死于心脏病。为此,老人家属向餐厅索赔100万元。12月22日上午,朝阳法院开庭审理该案。

  就餐如厕 老人摔骨折后死亡

  2015年5月28日中午,杨女士带着母亲到蓝色港湾大渔京海餐饮公司就餐。

  杨女士说,母亲上了年纪,腿脚不是很灵便。就餐期间,母亲单独去了卫生间,因餐厅地下一层灯光昏暗、台阶湿滑,母亲一下子摔倒在卫生间门口处。

  杨女士立刻带母亲去医院就诊,经朝阳医院急诊、留院观察,诊断为右肱骨外科颈骨折,左肱骨粗隆下骨折,6月5日手术后一直住院治疗。9月25日,母亲离开了人世。

  杨女士认为,是因为大渔铁板烧餐厅灯昏地滑导致母亲摔伤进而死亡,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大渔铁板烧餐厅赔偿其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0万元。

  消费者可依消法或侵权法索赔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何山表示,消费者在饭店就餐摔伤,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向饭店餐馆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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