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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太逛超市扶人受伤 超市无责受助者赔2万

来源:法制晚报编辑:保存2017-10-24 21: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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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七旬老太逛超市扶人受伤 法院判决超市无责受助者赔偿2.6万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 洪雪)70岁的孙女士到超市购物时,看见李某及孙女摔倒在电梯上,孙女士不顾自己年事已高,跑过去搀扶,结果自己也受伤、胸椎骨折。为此,孙女士将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及受助者李某告上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自己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2万余元。

  法庭上,美廉美超市称事发时电梯属于正常运行,自己无责,李某也称孙女士没有搀扶自己,孙女士是自己摔倒的。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获悉,北京西城法院一审认定,超市无责,孙女士受伤是因为看见受助者李某及孙女有危险前去救助,因此李某由责任赔偿,判令李某赔偿孙女士各种损失共计2.6万余元。

  七旬老太:超市里助人摔伤后无人管

  原告孙女士诉称,2016年7月27日11时26分,她在北京市西城区美廉美超市(白纸坊店)购物,下电梯后看到左侧上行电梯内被告李某及其小孙女摔倒,她未曾多想,立即跑至电梯口帮助李某祖孙二人,防止二人被电梯绞住,在搀扶李某过程中,由于李某祖孙俩摔倒,李某较为慌乱,不慎将搀扶其的孙女士撞倒,导致原告孙女士摔伤造成胸椎骨折。

  事故发生时,被告美廉美超市的电梯处无工作人员也未配备安全人员,更无任何安全警示。

  原告称,事故发生后,被告美廉美超市未给予被告李某任何救助,电梯也未采取任何制动措施,同时也未给予原告任何救助,或者拨打急救电话,致原告在原地忍受痛苦近2个多小时。原告家属到达现场后请求被告美廉美超市协助其一并护送原告前往医院,遭到被告美廉美超市拒绝。原告住院期间被告李某家属在原告要求下看望过一次,被告美廉美超市则不管不问,其冷漠的态度深深的刺痛了原告这份热心帮助别人的心。

  被告李某二人出现险情,原告无任何责任及义务救助她们,但原告不顾个人安危,勇敢伸出救援之手,帮助被告,其行为体现了中华民族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的传统美德,应给予肯定,并予以弘扬。原告帮助被告李某身体受到了伤害,而被告李某之后对原告的冷漠态度甚至称“我们没有让你扶”,更是深深地刺伤了原告的心,使其身心受到严重伤害,被告李某既为结果侵害方又是被救助方,更是受益方,对于原告所遭受的损失,被告李某于情于理于法均应给予原告赔偿或补偿。

  另外被告美廉美超市作为超市经营方系该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对于被告李某发生伤害,被告美廉美超市完全是有责任的,其未尽义务,导致被告李某发生险情无人救助,而原告的援助恰恰又在某种程度上代替被告美廉美超市实施了救助行为,从而减轻了被告美廉美超市的责任承担范围,阻止了严重事件的发生。被告美廉美超市在此事件中未尽其应尽的责任,其是整个事件的责任方也是受益方,其理应赔偿原告的损失。

  综上,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6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2万余元。

  受助者:老太太是自己摔倒的

  被告李某辩称,事发当天,她和儿子及孙女一同到超市购物,上二楼滚梯时,儿子在前,李某和孙女手牵手走在后面,滚梯运行三四节台阶时,发出嘎嘎声,两人惊吓中猛然就从滚梯上摔落下来。其后商场没有任何工作人员过来扶救,滚梯也没有紧急制动。儿子赶忙下来搀扶,然后看见距李某有些距离的孙女士也躺在地上。事故发生后超市无人理睬,他们只好打110报警。然后找来凳子让孙女士休息,并电话通知孙女士的家人过来救治。事件中李某和孙女手臂、腿由于从电梯上摔下受到不同程度的擦伤且旧疾复发,孙女士受伤,超市无人理睬,家属也迟迟未到,其儿子出于同是受伤者的心理,留下来帮助。后又陪同孙女士前往医院并支付急救车费180元。当天事发到孙女士住院的一整个下午,李某的儿子等人从始至终都一直在陪同救治,甚至支出了部分医疗费用,并不存在孙女士所说的冷漠。

  李某认为,孙女士自称过来扶小孩,但其和孙女摔倒在地的时候就没见过孙女士,也没有任何别的人有帮扶的举动,当天110的民警查看监控发现,李某和孙女还有孙女士几乎同时倒地,不存在肢体上的接触,更不是孙女士自称的在搀扶过程中被李某撞倒。

  被告美廉美超市的电梯存在安全隐患,超市搬运大型货物也走行人坐的滚梯,电梯超额负重被压得嘎嘎作响,导致滚梯运行不稳定,这是李某和孙女摔倒的因素。

  被告李某称,“对于孙女士的受伤,我们也深表同情,也曾前往医院看望,不存在态度冷漠。而且孙女士自称见义勇为,结果既没阻止到李某及孩子摔倒,也没扶到人,自己摔倒了,还要求我们赔偿,这又何来的见义勇为呢?事件发生后,我们祖孙二人到现在都不敢坐电梯,此次事故不应该我们承担责任,我们也是受害方。综上,我方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超市:事发时电梯属于正常运行

  被告美廉美超市辩称,我方运营的电梯没有故障,对于原告受伤没有过错。事情发生后,我方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录像。原告摔伤是搀扶其他摔倒的孩子所致。我方不存在责任,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6年7月27日11时26分许,孙女士在美廉美超市白纸坊店购物后,搭乘下行扶梯准备离开时,适有李某及其孙女乘坐上行扶梯时摔倒,孙女士见状又返回,在扶梯入口处搀扶跌倒的李某期间,孙女士跌坐在地受伤不起。事发后,李某之子报警,西城分局白纸坊派出所接处警记录内容为:“经民警到现场了解,报警人带其小孙女到超市上楼梯时,不小心摔了一跤,一老太太(指孙女士)帮忙扶起来的时候不慎把腰扭了,民警告知双方协商解决或到法院诉讼。”。

  法院判决:救人行为值得称赞 受助者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本案中,李某及其孙女摔倒后,孙女士未考虑自身年事已高,不顾个人安危,为防止更大的侵害发生,立即上前予以救助,其品行值得称赞及肯定。孙女士在搀扶李某过程中自己受到损害,李某对此应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之前,孙女士曾起诉美廉美超市要求赔偿相关损失,本院已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现孙女士仍要求美廉美超市承担赔偿责任,缺乏相应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孙女士在救助过程中摔倒受伤的事实,有监控录像及公安机关接处警记录予以佐证,李某虽对此予以否认,但未提供相应的反驳证据,故法院对李某的上述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西城法院一审判决,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孙女士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6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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