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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采取空气质量改善赏罚制度

来源:光明日报编辑:小K2015-10-28 10: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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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邯郸市日前出台《邯郸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办法(试行)》,根据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实行奖惩,每季度空气质量改善落后的县扣留100万元生态补偿资金,用于补偿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先进的县。

  邯郸市此次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奖惩将分为两个范围实施。对4个国控和2个市控空气自动监测站所在的丛台区、邯山区、邯郸县、复兴区和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按每季度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与上年同期相比改善率名次的70%权重和季度平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名次的30%权重加和,由低到高进行排名,对最后一名县(区)扣留100万元生态补偿资金,用于补偿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第一名县(区)。对省控空气自动监测站所在的15个县(市、区),也同样根据排名,对后三名县(市、区)分别扣留100万元生态补偿资金,用于补偿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前三名县(市、区)。

  该《办法》政治问责同样严厉。在全省143个县级空气自动监测站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排名中,年内在全省有1个月排名倒数第一的,由市政府对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给予预警;年内在全省连续2个月排名倒数第一的,由市政府对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年内在全省有连续3个月及累计4个月以上排名倒数第一的,由市委、市政府对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实施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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