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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交巡警支队公布近期十大醉驾典型案例

来源:邯郸市交巡警支队编辑:保存2021-04-25 19: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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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是实行“醉驾入刑”的第10年。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其中规定:当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升时判定为醉酒驾驶,醉酒驾驶作为危险驾驶罪将会被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

  自2011年5月醉驾入刑以来,邯郸市交巡警支队始终坚持严格执法,持续严管高压,严厉整治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成为广泛社会共识,有力促进了全民规则意识和文明意识提升,扩大社会影响,营造浓厚舆论氛围,共同打造文明交通、和谐交通、法制交通的新局面,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贯彻落实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要求,结合“醉驾入刑”十周年宣传活动,邯郸市交巡警支队公布近期十大醉驾典型案例。希望所有交通参与者以案为戒,深刻认识醉驾犯罪的严重后果和危害。

  1、4月10日晚,规范保障大队民警在东环路与和平路口附近查处酒驾醉驾交通违法行为。23时51分许,一辆车牌冀DD6XXX灰色小型面包车行驶轨迹可疑,执勤民警立即上前查看情况,没想到,这辆车 “疯狂”掉头逆行,企图逃避检查。当时夜已深,为了防止发生危险,根据车辆行驶轨迹,中队通知在距离检查点几百米外的路边警力,将其控制。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驾驶人张某涉嫌醉驾,于是将其带至医院进行血液检测。 民警经询问得知,张某事发当晚和朋友聚餐时饮酒,抱着侥幸心理开车上路,遇到盘查治理的交巡警,张某为逃避处罚,强行驾车掉头逃跑,逆行了几百米后靠路边停下,本以为自己可以“逃之夭夭”,没想到被交巡警当场抓了个现形。经抽血式酒精检测,张某身体血液酒精检测显示为180mg/100ml,民警依法对张某醉酒驾车的违法行为处以驾驶证吊销且五年内不得重新考取的处罚,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4月19日23时08分许,,丛台一大队民警在新兴大街与北仓路交叉口查获一骑二轮摩托车的男子,民警示意停车接受检查。经快速酒精检测,男子涉嫌酒驾,民警询问男子是否喝酒,男子称在附近喝了些啤酒。民警要求精确酒精检测时,男子不肯配合。僵持五六分钟后,民警给予教育警告,男子才配合检测,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男子涉嫌醉驾。经抽血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男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57.29mg/100mL。民警依法对驾驶人李某处以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申领的处罚,将追究刑事责任。

  3、4月16日1时30分许,开发区三大队民警在世纪大街与丛台路附近设卡夜查治理酒驾等违法行为,一辆由南向北行驶的车牌号为豫A2N***的汽车闯卡后被民警拦停对其进行检查。驾驶人郭某满身酒气,自称喝了酒。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涉嫌醉酒,郭某称,喝的挺多,这是第二次醉驾了,曾于2020年12月3日晚在邯临服务区因醉驾被查。经抽血式酒精检测,郭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6.1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民警依法对郭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取得驾驶证的处罚,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 4月12日20时许,武安大队民警在矿宋线-西寺庄桥附近查获驾驶人韩某身上酒味扑鼻,疑似酒驾。经呼吸式酒精测试,涉嫌醉酒。在核实信息时,韩某拒不配合,称没有驾驶证,民警经再三询问,韩某终于承认有驾驶证,因2016年酒驾,驾证A本降至B本,他害怕B本被吊销、禁驾,所以拒不配合。经过抽血式检测,韩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2.35mg/100ml,属于醉酒。民警依法对韩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取得驾驶证的处罚,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2021年04月18日22时30分许,复兴一大队在邯武快速路东常赦桥南侧辅道处发现一辆车牌号为冀 D9****白色SUV有酒后驾驶的嫌疑,立即上前制止并对该车驾驶人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有醉酒驾嫌疑,遂对其进行抽血式酒精检测,杨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86.76mg/100ml,属于醉驾。经询问得知,杨某晚上带家人去牛叫河聚餐喝酒,酒后存在侥幸心理驾车回家,谁知途中被交巡警查获。民警依法对杨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取得驾驶证的处罚,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4月5日晚21时许,丛台三大队在幸福街展开酒醉驾治理时,发现不远处一辆白色轿车车突然靠边停车,驾驶员开门下车后与副驾驶乘车人员互换位置又准备行驶,这引起了民警的注意,立即上前对该车拦停,民警询问过程中,车辆驾驶人郑某却百般抵赖,他称自己虽喝了酒,但未驾驶车辆,而是由其妻子在驾驶。民警遂调取公共场所视频资源,将郑某换座情景拍得一清二楚,韩某只得如实承认。韩某称,他和朋友在附近喝了酒,刚要驾车回家,发现有民警夜查,为躲避处罚,他让妻子和他互换座位,谁知车还没起步,被民警查了正着儿。经检测,郑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50mg/100ml,属于醉酒后。民警依法对郑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取得驾驶证的处罚,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 4月22日晚20时,邯山二大队民警在中华大街与秀水路设卡开展夜间酒驾治理,一辆白色轿车行驶到盘查点,民警拦停对其进行快速筛查,结果涉嫌酒驾,驾驶人杜某脱口称,他是酒驾,肯定不是醉驾。杜某主动配合酒精检测,结果体内酒精含量高达121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面对吹出数值,杜某哑口无言。经了解,杜某晚上在秀水路某水饺店与朋友聚会喝酒,归家途中被查。民警依法对杜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取得驾驶证的处罚,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4月12日22时24分许,邯山一大队民警在尚代街与邯大路交叉口开展夜间违法行为治理时,一辆车牌为冀D052**的小型银灰色面包车突然减速并靠边停车,异常举动引起了民警的注意。民警遂立即上前,对其进行盘查。民警接近时,看到驾驶人王某满面红光,也闻到身上有很大酒味,王某承认饮酒,不肯配合酒精检测,民警只得让其抽血检测。抵达医院后,王某百般挑衅、无理取闹,拒绝抽血。经过民警再三劝告,王某才予以配合。经抽血工检测,王某血液中含酒精量为128.68mg/100ml,属于醉酒。

  民警经核查发现,王某涉及三项交通违法行为。王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所驾驶车辆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属于脱审状态。依法给予驾驶证记3分,罚款1200元,对于醉驾违法行为,将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4月3日23时30分许,渚河大队民警在人民路与东柳大街交叉口查获一辆黑色轿车,在距离卡点50米的地方,突然减速靠边,欲逃避检查,但驾驶人未控制好方向,车辆磕到马路牙子上,被迫停车,被民警控制。驾驶人神情恍惚,民警询问是否喝酒,驾驶人称,仅喝了半瓶啤酒。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驾驶人栗某涉嫌醉酒,需要抽血做进一步的检测。在去医院途中,栗某企图贿赂民警,被民警严厉拒绝,并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讲解了醉酒驾车的危害。经过抽血检测,栗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43mg/100ml,超过醉酒驾驶标准80mg/100ml的3倍多。驾驶人将面临驾驶证吊销,五年内不得重新考取的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

  10、3月31日,涉县大队接警称,在崇州路教体局门口有一女子涉嫌酒驾。执勤民警立即赶往现场,据现场群众称,驾驶人樊某驾驶小型轿车牌照为冀DT3**R,在行车途中与其他车辆发生纠纷,两车行驶至教体局门口处时,樊某将车停下后,与对方驾驶员发生肢体冲突。民警对樊某询问时,闻到车内有浓重的酒气,副驾驶居然还单独坐着一个仅3岁的孩子。当民警问樊某何时喝的酒,对方慌称未喝。执勤民警对樊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樊某身体含酒精量为 142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喝醉酒还载着孩子。”民警对樊某不顾小孩生命安全的醉驾行为,现场给予了严肃的批评教育。民警依法对樊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取得驾驶证的处罚,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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