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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疫情期间治丧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新武安编辑:保存2022-04-29 09: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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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疫情期间

治丧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殡葬管理条例》和省、市有关疫情防控法规政策精神,坚持“移风易俗、丧事简办、控制规模、减少聚集”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疫情期间市域内治丧活动、殡葬服务和殡葬管理。

  第二章 治丧流程

  第三条 严格实行报备制度,人员在医院去世后由殡仪馆接运遗体,登记后进行火化。在农村(社区)家中正常死亡的,丧主要主动向居住地村(居)委会进行报备,村(居)委会要向所在乡镇(街道)报告,由乡镇(街道)登记备案。

  第四条 严格控制治丧规模,简化治丧程序,缩短治丧时间,减少人员聚集,倡导“长一短三”习俗(时间不超过三天),原则上除直系亲属或近亲属外,其他人员不得参加现场治丧活动,确需参加的人员须严格按程序审批。治丧期间不得举办容易造成人员聚集的吊唁、演出、宴请等活动,严禁来自中高风险地区或实行封控、管控区域的人员参加治丧活动,所有参加治丧人员应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规定。

  第五条 严格遗体接运流程,人员去世后,当地殡仪馆负责接运遗体,严禁救护车和非驻馆车辆运送遗体,非经民政部门批准,严禁跨县域运送遗体。严格按照有关防疫要求,做好人员防护和车辆消毒消杀。

  第六条 严格人员管控,去世人员亲属进入殡仪馆前,要入馆人员名单和相关信息。殡仪馆工作人员要认真查验“三码”、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严格测量体温,规范佩戴口罩,实行“两米线”管理,并做好引导服务。

  第七条 疫情期间殡仪馆暂停守灵、告别、祭奠等活动。遗体火化后,提倡骨灰就地暂存,民政部门免费暂存服务。

  第三章 监管职责

  第八条 县(市、区)党委、政府负责制定本辖区治丧活动的具体措施,统筹部门、乡镇(街道)、村(居)的衔接配合。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指导乡镇(街道)管控治丧活动,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加强事前监管,按照“谁举办、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举办人提前向属地村(居)委会报备,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个人信息等情况,由村(居)委会向所在乡镇(街道)报备审批。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举办治丧活动同时向所在单位进行报备。

  第十条 加强村民事务委员会(红白理事会)人员管理,对相关人员健康状况和日常活动轨迹实行台账式管理,并列入重点人群核酸检测范围。

  第十一条 加强事中监管,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负责全程监督管理,做好参加活动人员的个人信息登记,配备一体化健康监测设备,严格落实佩戴口罩、测量体温、扫场所码、查验健康码和行程码以及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消毒通风、“两米线”等防控措施。

  第十二条 加强事后监管,参加人员在事后进行7天居家健康监测,每日测量体温,第1天、第7天进行核酸检测。民政部门将参加治丧活动人员信息推送至属地乡镇(街道),由所在乡镇(街道)安排人员进行跟踪监测。

  第十三条 县级民政部门、乡镇(街道)负责每日统计辖区死亡人数、在家(村、社区)举办治丧活动情况,并建立健全工作台账,每日汇总结果上报市民政部门。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积极倡导移风易俗,坚决摒弃焚烧纸钱、香烛等陈规陋习,鼓励通过线上形式进行非接触吊唁,积极开发网上治丧服务小程序,实现“微讣告、微祭奠、微吊唁、微答谢”等网络治丧功能,拓展群众寄托哀思的渠道。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对违规举办治丧活动,监督管理不到位,引起疫情传播,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责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对具有丧葬习俗的民族,各县(市、区)参照本办法,尊重民族习俗,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邯郸市推进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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