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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唐山交警依规采取破窗措施 查获酒驾男子

来源:唐山晚报编辑:保存2017-03-17 09: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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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5日晚,唐山市公安交警支队二大队在查处酒后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过程中,一名涉嫌酒驾的男驾驶人紧锁车门,在多次被警方警告的情况下,拒不下车接受检查。交警严格依法依规对车辆采取破窗措施,将驾驶人控制。经检测,该男子确属酒后驾驶。

  当晚,交警二大队在辖区设置5处检查点,严查酒驾等交通违法行为。21时许,二中队民警在卫国路与长虹道交叉口,发现一辆轿车突然靠边停车,形迹十分可疑。民警迅速上前,欲对该车及驾驶人进行控制。但驾驶人紧锁车门,拒不下车接受检查。

  昨日,民警向记者展示了现场摄录的画面。视频中,执勤民警赶到该车车旁时,驾驶人紧锁车门,拒不下车。民警利用警车将该车合围。执勤民警多次对该驾驶人发出警告,告知其涉嫌妨害执行公务,要求其下车接受检查,否则将利用警棍依法采取措施。多次警告无果,民警经请示后,利用警棍对副驾驶位置车窗玻璃进行破拆,后打开车门,将驾驶人控制。随后,民警对驾驶人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其体内酒精含量为59.7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警方表示,为保护交通参与者的安全,避免出现他人生命财产损失的情况,依法对涉案车辆采取了破窗措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该驾驶人因酒后驾驶将面临1000元罚款、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并将被记12分。同时还将面临相应的治安处罚。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据了解,执勤交警遇到拒不配合执法情况时破窗控制驾驶人,在全国多地已有先例。2014年6月23日晚,山东省东营市交警在排查车辆时,拦下一逃跑车辆。驾驶人拒不下车接受检查,后突然启动车辆,撞坏警车并冲出。再次被拦停后,驾驶人仍拒绝下车。民警将车窗打破。经检测,该驾驶人属于酒后驾驶。

  据悉,就此案中山东警方的执法行为,公安部曾作出解释。《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人民警察采取的强制手段,既包括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实施的强制,也包括使用人力实施徒手的强制或使用非规定的器械实施的强制。

  我市交警部门表示,对于采取锁闭车门、拒不下车等方式阻碍交警执行公务的行为,将持“零容忍”的态度,严格依法依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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