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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一民警任黑社会“老大”获刑20年

来源:燕赵晚报编辑:保存2019-03-29 13:4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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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燕赵晚报》融媒体报道 3 月 28 日 15 时,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马某等 33 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犯罪进行了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某原系河北省某市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大队副大队长。

  自 2016 年以来,作为在职公务人员,马某利用自己公安干警身份,为达到非法牟取经济利益、树立非法权威的目的,在某市笼络了一批社会闲散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先后在多地实施聚众斗殴、非法拘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马某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石某、马某某、李某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以马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人数较多,组织、领导者明确,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层次较分明,分工明确。为维护组织利益,马某及其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多次实施有偿帮助他人非法讨债、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和不法手段,聚敛大量钱财,以给组织成员提供工资、奖励、股份等手段进行拉拢,不断加强组织的生存能力,对组织形成控制。通过事后“平事”、发放经济补偿等方式支持违法犯罪活动,先后实施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14 起。

  马某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暴力、威胁和其他手段,多次有组织的进行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案发地区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造成重大影响,更严重损害了人民警察在群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社会危害性极大。

  法院审理后认为,自 2016 年以来,被告人马某等人纠集在一起形成了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并部分用于支持该组织的活动;该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某市部分区域废旧纸箱回收市场形成一定非法控制,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已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最终,法院对被告人马某等 33 人依法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等数罪并罚,对被告人马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 32 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十八年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 5 万元至 2 万元不等的罚金,其中对 13 名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共计 50 余名及长安公安分局 20 名干警旁听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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