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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官宣!调整!明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

来源:河北新闻网微信编辑:保存2021-12-23 15: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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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管理,近日,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印发了《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

  《药品目录》收载西药和中成药共2860种,协议期内谈判药品执行全国统一支付标准,工伤保险支付药品费用时不受限定支付范围限制。

  74种药品被调入目录

  记者从河北省医疗保障局获悉,将国家2021年药品目录作为河北省2021年版《药品目录》,收载西药和中成药共2860种。其中常规药品2585种,西药1273种,中成药1312种;协议期内谈判药品275种,西药213种,中成药62种。另外,还有基金可以支付的中药饮片892种。经过本次目录调整,74种药品被调入目录,11种药品被调出目录。

  本次调整,共计对117个药品进行了谈判,谈判成功94个,总体成功率80.34%。其中,目录外85个独家药品谈成67个,成功率78.82%,平均降价61.71%。

  74个目录外新增药品涉及21个临床组别,其中,高血压、糖尿病、高血脂、精神病等慢性病用药20种,肿瘤用药18种,丙肝、艾滋病等抗感染用药15种,罕见病用药7种,新冠肺炎治疗用药2种,其他领域用药12种,患者受益面广泛。

  经专家评审,共计11种药品被调出目录,均为临床价值不高且可替代,或近几年在国家招采平台采购量较小的药品。这些药品的调出,经过了专家认真、严格论证,按程序确定。专家们在评审过程中,将可替代性作为一项重要指标,被调出的药品在目录内均有疗效相当或更好的药物可供替代。同时,这些药品的调出,为更多新药、好药纳入目录腾出了空间。

  执行全国统一支付标准

  按照要求,各地要严格执行《药品目录》,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不得自行调整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和甲乙分类。工伤保险支付药品费用时不受限定支付范围限制。

  协议期内谈判药品执行全国统一支付标准,协议期内不得进行二次议价。

  谈判药品同通用名药品挂网价格不得高于谈判确定的同规格医保支付标准。纳入集采后,以中选价格作为中选药品和同通用名非中选药品(非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医保支付标准。

  对医保目录内的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原则上以集中采购中选价格为该通用名药品的支付标准。

  《药品目录》内乙类药品(不含谈判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5%。谈判药品中,治疗肿瘤的西药,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20%,其余药品由各市确定,最高不得超过20%。

  推动谈判药品落地

  按照要求,各统筹区要将新增谈判药品在2021年12月底前全部纳入“双通道”管理。省药品集中采购机构要在2021年12月底前将谈判药品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直接挂网采购。

  各级医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谈判药品。医疗机构要在1个月内将临床有使用需求的新增谈判药品,一次性全部配备。医疗机构配备和使用谈判药品,不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次均费用等影响其落地的考核指标范围。

  各统筹区要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流程程序,扩大“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范围,切实提升谈判药品的保障水平,更好满足广大参保患者合理的用药需求。

  ●新闻多一点

  12月3日上午,国家医疗保障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2021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结果。

  调整后,2021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内药品总数2860种,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与原市场价格相比,通过谈判降价和医保报销,本次谈判预计2022年可累计为患者减负超过300亿元。

  来源|河北新闻网微信综合自河北青年报、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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