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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亮剑环境与食品犯罪 依法严惩"保护伞"

来源:燕赵都市网编辑:小K2015-04-23 09: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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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1日上午,记者从河北省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全省检察机关将在今明两年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活动期间,检察机关将集中力量打击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两类严重犯罪,并对负有监管职责和侦查职责以及失职渎职、贪污受贿、充当“保护伞”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严惩。

  去年移送职务犯罪线索19件41人

  专项监督活动领导小组副组长、省检察院侦查监督一处处长周宏伟介绍说,我省检察机关从2014年3月起,已经开展“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专项工作”、“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等工作。活动期间,全省共监督移送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96件106人、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类案件86件86人,监督立案破坏资源环境类犯罪131件142人、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类犯罪80件80人,立案监督后批准逮捕19件22人,起诉22件27人,判决12件13人,移送职务犯罪线索19件41人。

  两项监督活动工作目标

  周宏伟说,从今年3月至2016年12月,省检察院在全省继续开展两个专项监督活动。检察机关将重点围绕三方面目标开展专项监督活动,一是依法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一批涉嫌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案件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案件,增强打击力度,有效遏制此类犯罪多发态势。二是严肃查办一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背后的职务犯罪,发现负有监管职责和侦查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贪污受贿、充当“保护伞”的,依法予以严惩,促进依法行政和依法行使侦查权。三是推动在环境资源监管和食品药品监管领域普遍建立、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促进“两法衔接”机制的有效运行。

  重点监督两大类犯罪五种情形

  从犯罪类型来看,专项监督活动将重点监督两大类犯罪,一类是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全部犯罪,另一类是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有关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

  从具体情形来看,检察机关将重点监督五方面情形,包括行政处罚案件多、移送立案侦查少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多、公安机关立案少的;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现象严重,移送或立案侦查少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多发,移送或立案侦查少的;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

  重大案件省院挂牌督办

  周宏伟介绍说,在专项监督活动实施过程中,实行重点安检报告制度和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各二级检察院要及时向上级院报告两个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的在本地有重大影响、办案阻力大或者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监督线索。对于重点案件,省院将挂牌督办。

  相关案例:曲周县检察院监督两起污染环境案

  2013年10月至2014年3月间,曲周县河南疃镇窑自头村村民温荣珍在其家里经营电镀加工厂,将含镍废水通过暗管直接排放到无任何防漏措施的渗坑内,经环保部门检测渗坑水样镍浓度为22.2mg/L,严重超过了国家标准。与此同时,曲周县河南疃镇马兰头村村民朱振英在本村丝绵加工厂内加工电镀产品,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加工厂院渗坑内。经环保部门检测渗坑废水中重金属锌的浓度为1210mg/L,严重超过了国家标准。

  2014年8月,温荣珍因犯污染环境罪被曲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4年9月,朱振英因犯污染环境罪被曲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高碑店检察院立案监督王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自2012年5月份起,王某在白沟镇自家作坊内生产豆芽过程中非法添加禁止用于食品添加剂的“无根豆芽素”,每天约产100斤。经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保定分中心检验,“无根豆芽素”中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6-苄基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钠。

  高碑店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白沟公安分局仅对王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没有刑事立案,遂于2014年5月,向白沟公安分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白沟公安分局说明不立案理由后,高碑店检察院认为其理由不能成立,遂发出《通知立案书》,白沟公安分局于当日决定立案。

  最终,王某于2014年5月20日被高碑店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批准逮捕,后于2014年11月19日被高碑店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邢台县检察院监督移送代某销售假药案

  2007年10月至2014年2月,代某未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长期从河南购进万通筋骨胶囊、风湿骨痛宁、六味地黄丸、等药品、保健品,向心长、皇寺、浆水、宋家庄、张安北等48家药房销售,非法获利15万元左右。经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验,上述药品按假药论处。

  2014年3月,邢台县检察院在查阅邢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执法卷宗时发现,代某的行为已涉嫌销售假药罪,遂建议县食药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但县食药局在规定期限内并未移送。邢台县检察院遂向食药局发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县食药局于当日将案件移送邢台县公安局。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检察院当即派侦监科干警提前介入该案,引导公安机关到各地药房收集完善证据。 2014年4月,邢台县检察院以涉嫌销售假药罪批准逮捕代某。2014年12月,代建忠因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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