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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副镇长酒驾撞死人逃逸 第2天淡定上班

来源:中国江苏网编辑:保存2016-01-10 10:5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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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认定书


 

  事故认定复核结论

  身为镇政府公职人员,酒驾开车撞倒路人后,不仅没有停车救人,反而加速行驶过去,致无辜青年枉死。近日,发生在江苏徐州的“副镇长酒驾撞死人后肇事逃逸”事件,经警方调查,肇事逃逸者李某涉嫌酒驾,目前已被当地警方刑拘。

  政府官员酒驾撞人后加速离开

  近日,有网友在徐州当地论坛发帖中称“徐州沛县龙固镇副镇长李某于2015年12月2日晚上10时23分,在沛县龙固镇致龙固前程子村南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龙固公墓前与行人朱某发生交通事故,致朱某当场死亡。发生交通事故后,李某驾驶轿车快速驶离事故现场。”记者对此事进行了追踪调查,并从沛县当地警方处确认核实了此事。

  事发后,警方通过事发地点的监控视频,最终锁定嫌疑人李某和其驾驶的苏c牌小轿车。沛县警方部门通过对李某当日的行为轨迹进行调查中发现,李某当晚和该镇某村里几名干部喝酒后,驾驶私家车离开,后与朱某发生交通事故,由此推断,李某当日属于酒后驾驶。警方通过对嫌疑车辆进行检验调取,从车辆底盘处提取到的血迹和DNA显示证明是被害人朱某的头皮与血液,从而确认李某是驾驶该车辆与朱某发生交通事故。

  随后,沛县警方出具鉴定意见通知书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书内容为“通过对朱某尸体进行死亡原因鉴定,鉴定意见是朱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而从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显示,警方根据现场勘查、当事人陈述及检验鉴定等证据分析:李某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行驶且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警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判定李某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朱某承担次要责任。

  肇事者逃逸后仍继续上班曾对警方处理结果提出异议

  李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且第二天仍正常到镇政府上班,主持镇里工作。直到几天后警方根据监控录像锁定李某时将其带走调查时,李某当日仍在镇政府上班,且嫌疑车辆就停在镇政府里。

  事后,受害人朱某的母亲胡女士告诉记者,李某曾多次让当地一些村民到其家中谈判,企图花点钱将此事私了,但事情发生后一个多月,李某至今未给出任何赔偿。

  沛县当地警方交通事故认定书出来后,李某还曾提出复核申请,申请的理由为原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李某认为申请人驾车与行人朱某发生事故,这种认定事实错误。其认定朱某当时不是正常在路上行走的行人,而是受伤后躺在路上。从车检情况只能说明车辆未同死者直接碰触,仅仅是底盘与死者接触,足以说明死者当时是躺在路面上而非在路上行走。其二,李某认定其承担主要责任不当,应改为同等责任。理由是当日对方在深夜躺在乡村路上,其行为非常危险,对本次事故发生起到重大作用。

  对此,2015年12月30日,沛县警方得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维持原沛县公安局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死者是名24岁的花季少年未曾结婚娶妻

  死者朱某的母亲胡女士告诉记者,自己是四川人,年轻的时候嫁到徐州沛县来,几年前与丈夫离婚后,死者朱某判给自己,小儿子判给父亲。离婚后,胡女士带着朱某回到老家四川重庆生活,娘俩一直相依为命,直到2012年朱某要回老家娶媳妇,才离开了自己回到老家沛县。

  “儿子从小就是一个很听话的孩子,对待他人也很有礼貌,性格很活泼。自打他2008年初中毕业后,一直在重庆打工,我们娘俩一起生活。事发前他还在附加的网吧里当网管,还没有谈对象结婚,就遭遇不测了。前阵子,他跟我说想要到苏州去打工谋发展,碰巧身份证丢了,补办又需要时间,事发那几天徐州又下大雪,儿子没走成,谁能想到能发生这样的事情啊,可怜了我那命苦的儿子了!”谈到儿子的死因,胡女士泣不成声。

  李某所任职镇政府事先并不知情

  记者昨日联系到李某所任职的沛县龙固镇政府,镇政府宣传部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镇政府事先对此事也并不知情,李某当时并未对我们告知。直到李某被沛县警方带走调查后,我们也是从警方部门和网贴发出的内容中对此事大概了解。现在,镇政府还是要等交警部门对此事的官方定性,再对此事做进一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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