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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犯因伤遭看守所拒收 三年刑满后又被抓回服刑

来源:法制晚报编辑:保存2016-12-26 10: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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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男犯因伤遭看守所拒收 三年刑满后又被抓

  男子母某军驾车在高速路出了车祸,导致同车两人死亡,他自己也受了重伤。2013年5月,他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可当法官将其送往看守所时,由于他生活不能自理,看守所拒收,法官遂将其放回家。

  不料三年过后,自以为刑期已满的母某军在住店时被警方抓获,原来他又被当年审判他的法院通缉,将他抓回去服刑。目前,他被关押在看守所。

  母某军认为自己刑期已满,不应该再服刑。该案的主审法官称,当年看守所拒收后,法院应该按程序做保外就医鉴定,可当时并没有做。

  男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三年

  2012年4月15日,辽宁籍司机母某军驾驶货车行驶至京哈高速公路唐山境内时,因操作不当撞开右侧护栏板,掉入护沟,导致两名同车人员死亡及货物受损。

  经交警认定,司机母某军对本次事故及两名随车人员的死亡负全部责任。

  母某军也因为这次交通事故受了重伤,他被送到医院抢救时,医院诊断其双下肢神经损伤,双膝多处韧带断裂、骨折以及半月板损伤,右肩胛骨骨折,头部外伤,眼睛挫伤。

  2012年11月5日,因为母立军身体多处有伤,且因伤势过重不能站立,唐山警方以涉嫌交通肇事罪为母某军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2013年4月17日,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向路北区人民法院起诉了母某军的交通肇事案。

  2013年5月14日,经唐山市路北区法院审理认为,母某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鉴于被告人母某军当庭自愿认罪,且部分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等具体情节,故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母某军有期徒刑三年。

  判决书显示,母某军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自2013年5月14日起至2016年5月13日止。

  母某军及家属未在有效期内提出上诉。之所以没有上诉,母某军解释说:“事故是我们的责任,该赔的都积极主动给人家赔,我们服判。”

  看守所因罪犯生活不能自理拒收

  母某军的家属告诉深读(微信ID:shenduzhongguo), 2013年5月14日判决书生效时,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母某军并移送看守所羁押,但因当时母某军伤势过重,唐山市第二看守所拒收。

  母某军的妻子称,当天由于看守所不收,家属只好找到了案件的承办法官询问该怎么办?而主审法官则表示,你们回家吧,等刑期过了就没事了。

  “听到主审法官这么说,我们也不懂得还需要办什么手续,就把母某军从唐山带回了辽宁,开始给他治病。” 母某军的妻子告诉深读(微信ID:shenduzhongguo),她们家属包括母某军本人当时不知道是否需要办理监外执行或保外就医的手续。

  刑期结束后 又被网上通揖

  转眼三年过去了。2016年5月14日,母某军及其家人都认为根据判决书的刑期,他已经刑期期满,可以开始正常生活了。

  2016年11月23日,正在北京市怀柔区住店的母某军被警方控制,随后他被移交给唐山警方。

  家属经过多方打听才获知,母某军已于今年被“网上通揖”,而发出通揖令的正是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母某军的妻子称,在判决书中所标注的服刑期内,母某军除了治病外,其他都过着正常人的生活,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也未逃跑过,且家庭住址和电话都没有变化。

  在过去的3年里,没有任何人通知母某军及家属定时定点体检,或再次收监等信息。

  2016年12月20日,深读(微信ID:shenduzhongguo)记者来到路北法院,但未能见到主管刑事审判的李姓副院长。

  截止发稿,记者多次拨打李副院长电话和手机,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状态,发短信说明意图后也未收到任何回复。

  随后记者来到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该院政治处负责人介绍案情后,该负责人表示“也觉得该案‘奇怪’并同情母某军。”但是因该案并未到中院层面,并无权干涉和“过问”。

  主审法官:确实有点儿不大对劲

  在唐山采访期间,记者联系到主审该案的梁姓法官,回想起此案,梁法官也有诸多疑问。

  据梁法官介绍,母某军在车祸中双腿致残,在侦查阶段看守所就拒收,法院判决之后,按照法律程序将罪犯送到看守所,看守所认为其生活不能自理,再次拒收,当时罪犯就放了。

  “我个人意见,如果看守所不收,法院应该按照程序做保外就医鉴定,如果生活不能自理够保外就医条件,人家肯定在外面呆着治病。如果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那什么时候收监都有道理。现在经过这么多年了,伤养好了又要收监,确实有点儿不大对劲。”梁法官说。

  路北法院另一位熟悉此案的法官对此表示,如果看守所不收就必须走保外就医程序,这是刑诉法规定的程序,但是这个案子当时没有做。现在当事人病治好了,刑期都过了,又给抓进去了,法律依据在哪里?

  专家:办案单位有过错

  中国法学会刑法专业委员会会员张平指出,根据我国现行的《监狱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母某军这种在投监时因伤病生活无法自理的罪犯,原审法院应该对罪犯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不适合羁押的,可以办理保外就医或监外执行的手续。

  但从母某军的案件来看,当时的原审法院并没有做这些工作,导致了母某军在家生活三年的事实。如果当初法院办理了这些法律手续,母某军在家的时间是可以被计算入刑期以内的,但因为没有这些手续,所以他这三年都不会被计算进入刑期。

  张平表示,从案件本身来看,办案单位特别是原审法院是存在过错的,也可以说具体的承办人涉嫌存在着失职渎职的行为。

  延伸阅读

  保外就医及监外执行

  保外就医是监外执行的一种。根据法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保外就医:

  身患严重疾病的;

  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保外就医保障了监狱里的罪犯接受治疗的权利,是一种制度关怀,这也体现了对人的生命的尊重。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况,且适用监外执行没有社会危险性而采取的变更执行方法。保外就医是监外执行的一种。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经有关机关批准取保在监外医治。

  监外执行一般是两种情况:

  1

  人民法院判决时发现罪犯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内执行刑罚,直接决定保外就医;

  2

  罪犯在劳动改造场所服刑期间,患有严重疾病、短期内有生命危险,或者患严重慢性疾病、在劳动改造场所长期治疗无效,经劳动改造机关批准,可以保外就医。保外就医的罪犯应由罪犯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监督考察。保外就医期间应计算在刑期之内。如果罪犯病已痊愈刑期未满,应收监继续执行剩余刑期;如果刑期已满,则按期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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