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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无户口人员落户细则出台

来源:邯郸晚报编辑:桐彬2016-05-23 11:4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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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市公安局了解到,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以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及政策规定,我市5月18日下发了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细则。
 


 

  为切实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确保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努力实现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的目标,按照“区别情况、分类实施”的原则,这次共针对8类人员17种情况分别制定了解决方法。

  这8类人员分别为:应当随父母落户的无户口人员;无法随父母落户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手续的无户口人员;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在本县(区)域内长期居住的外地无户口人员;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本县(区)域无户口人员。

  据了解,该实施细则对因历史原因拖延已久的偷生、抱养、弱势人群等各种未落户情况都制定了详细的解决方法。针对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等原因无法落户的情况,如果已办理了《出生医学证明》,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自愿原则办理常住户口登记。针对监护人无法行使

  监护职责导致子女无法落户的情况,由抚养人提出书面申请,凭抚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村(居)委会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无《出生医学证明》的需要提供生育证明或死亡人员注销户口证明,监护人一方为呆傻人员或身体有疾病的应提供县级医院诊断证明、就读学校证明、派出所民警调查笔录办理常住户口登记。针对未办理法定收养手续无法落户的情况,应按规定到民政部门申请补办收养登记,公安派

  出所凭公民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办理常住户口登记;不符合取得《收养登记证》和事实收养公证书条件的,需要提供收养人书面申请、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采集、核对被收养人DNA信息,提供《打拐DNA检验结果反馈单》、能够说明落户人出生日期的证明材料、村(居)委会证明、派出所调查报告,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对于其他无法落户的情况,市民可以就近向派出所户籍窗口工作人员咨询。

  公安部门提醒尚未登记户口的居民,请主动到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公安机关将严格按照规范受理核准程序,及时办理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对发现违法违规落户的,将对有关民警依纪处理;发现重复落户的,在依法删除重复虚假户口,收缴相关户口、身份证的同时,对当事人弄虚作假骗领户口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追究责任,严肃处理,确保户口、身份证的法律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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