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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交警邯山大队醉酒死亡事故案例警示

来源:邯郸市交警邯山大队 编辑:保存2017-06-26 16:2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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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04月25日22时05分许,吴XX醉酒后驾驶冀DXXXXX号小型轿车,沿南环路由东向西行至机场路西侧1公里处时,与由东向南左转掉头的江XX驾驶的冀DX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牵引的冀DXXXX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吴XX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吴XX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114.90mg/100m1)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且夜间上路行驶时未降低行驶速度,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江XX夜间驾驶机动车在容易发生危险的机动车道内掉头,也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中规定,该规定指出,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喝酒时酒精的刺激使人兴奋,在不知不觉中就会喝多,当酒精在人体血液内达到一定浓度时,人对外界的反应能力及控制能力就会下降,处理紧急情况的能力也随之下降。对于酒后驾车者而言,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越高,发生撞车的几率越大。

  当驾驶者血液中酒精含量达80mg/100mL时,发生交通事故的几率是血液中不含酒精时的2.5倍;达到100mg/100mL时,发生交通事故的几率是血液中不含酒精时的4.7倍。即使在少量饮酒的状态下,交通事故的危险度也可达到未饮酒状态的2倍左右。

  交警邯山大队提醒您,“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句话每一名驾驶员都应该牢记心中,否则一旦酿成恶果后悔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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