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自10日起,邯郸市公安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死亡人员注销户口”工作。若居民家中存在人员已故后未及时到公安机关注销户口的情况,请家属积极主动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为做好此项工作,各级派出所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死亡人员注销户口工作规范》(公治明发[2017]393号)以及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居民重复户口删除及死亡人员户口注销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冀公治[2012]220号)等文件的要求,及时、准确为死亡人员办理注销户口。
民警提醒您请带以下材料到派出所办理:
居民主动申报注销户口的,可凭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公安或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死亡的材料之一,办理户口注销登记;
对无上述证明材料的,可以凭死亡人员亲属签字的书面申请、村(居)委会证明,办理户口注销登记。
警示:
对不主动申报注销户口的,公安机关将按照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居民重复户口删除及死亡人员户口注销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冀公治[2012]220号)文件要求,书面告知死亡人员亲属或进行公示后(在村(居)委会进行公示7日),凭民警调查报告、村(居)委会证明,办理户口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