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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来看 邯郸丛台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来源:丛台微视编辑:保存2017-11-15 10:5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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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度丛台区城乡居民医保开始收费了!缴费时间为2017年11月1日至30日,缴费金额由每人每年150元调整为180元。缴费地点为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或学校。报销待遇如下:

  一、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额度为15万元。

  (一)住院待遇

  邯郸市丛台区城乡居民医保2018年住院报销规定

  (二)普通门诊报销:

  特殊病患者凭《邯郸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诊疗证》,在特殊病定点医药机构享受医保待遇。符合居民医保支付范围的费用,按住院待遇给予保障。特殊病种保障范围有: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后使用抗排异药物、血友病。

  (三)特殊病门诊报销:

  参保居民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在乡镇卫生院、一级定点医院选择就诊)发生的门诊费用,不设起付线,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普通门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75元,实行逐年累计,年度内未达到最高支付限额的剩余部分,累计到下年度使用。

  (四)长期慢性病门诊报销:

  长期慢性病参保患者凭《邯郸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慢性病诊疗证》,在慢性病定点医药机构享受医保待遇。起付标准为400元,一年只收一次起付。符合城乡居民医保支付范围的费用,按60%给予支付。每增加一个病种增加支付限额标准300元。(见慢性病政策)

  (五)生育待遇:

  参保居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住院分娩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药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住院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具体规定为:顺产医保定额支付800元,剖腹产定额支付2500元。妊娠期间因并发症、合并症病理性产科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住院待遇保障。注意:参保人员必须在我区定点医院分娩。

  (六)意外伤害待遇:

  参保居民在无责任人的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所发生的住院发生的所有医疗费用,城乡居民意外伤害保险按规定给予保障。

  (七)新生儿参保:

  新生儿出生日期起,90天内来医保中心进行免费参保登记,登记需要带新生儿户口原件和复印件,出生证明原件和父母一方参保证明。如果父母一方是城乡医保,带缴费收据原件(收据丢失需要去缴费社区开证明)。如果是职工医保,需要去邯郸市行政服务大厅一楼职工医保窗口打印当年度缴费的流水凭证。

  二、大病保险待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划出,参保居民个人不再缴纳大病保险费。

  参保居民发生的合规医疗费中(合规医疗费指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年度累计达到起付线标准后,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暂定为1万元。

  大病保险产生的合规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实行年度累计、分段按比例支付。支付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起付线以上至5万元的费用段,支付55%;5万元以上至10万元的费用段,支付80%; 10万元以上的费用段,支付90%。

  三、转外就医温馨提示:

  1、参保居民因病情需要转往市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须携带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及医院的转诊证明到丛台花园创业服务大厅办理转院手续,按转外的医保待遇标准支付医疗费。

  2、在外地三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在外地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医疗费。

  3、因急诊抢救在外地医疗机构住院,并在五个工作日内电话备案的,以转外的医保待遇标准支付医疗费。

  4、 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是指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医疗设施和医用耗材报销目录范围内发生的医药费用,剔除个人先行自付费用、超标准床位费、起付标准、全自费费用、限价材料的超限费用等之后的部分。

  5、参保居民年度内第一次住院执行起付标准,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降低50%。年度内多次住院的,扣除起付金额累计不超过2500元。

  6、住院医疗中使用的甲类药品、甲类诊疗项目全额纳入居民医保按规定比例支付;使用乙类药品、乙类诊疗项目,个人先自付5%,再按照规定比例支付。

  丛台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长期门诊慢性病诊疗须知

  一、申报鉴定

  城乡参保居民每年4月、9月到参保的居委会集中进行慢性病申报。填写《邯郸市城乡居民长期门诊慢性病鉴定申报表》并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 (不能提供近期住院病例的,需提供近一年的门诊病历、查检验报告单、诊断证明书等)资料,医保中心组织专家鉴定合格后,对符合鉴定标准的参保人员发放《邯郸市城乡居民长期慢性病诊疗证》,从发证之日起享受慢性病待遇。《诊疗证》严格执行双数年年检制度,年检工作由医保中心结合实际合理安排。

  二 、就医结算

  1、门诊慢性病患者应持身份证、《诊疗证》、处方(处方可为复印件,原件有效期半年)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购药实行即时结算。

  2、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定点医院及定点药房。定点药房有医药大厦总店、仁泰邯郸医药城分公司、正康大药房、华森医药平安大药房、老四方大药房、新永嘉大药房、志和堂华康药房。

  3、长期在外地居住、务工、上学等慢性病患者,由本人携带居住证等居住证明提出书面申请,经医保中心批准并备案的,可在当地选定一到两家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集中到医保中心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三、病种范围及保障待遇

  长期慢性病参保患者凭《诊疗证》在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享受待遇,起付标准为400元(起付金额累计计算),一年只收一次起付。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费用,按60%给予支付。患有多种慢性病的,以支付限额最高病种金额为基数,每增加一个病种增加支付限额标准300元。超出限额部分医保基金不予支付。支付限额标准如下:

  丛台区居民医保政策咨询电话:0310-3118270、3118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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