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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一男子借出60万 法院判决只能收回50万

来源:石家庄新闻网编辑:小K2016-05-26 09:2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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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朋友找您借钱,如果拖着不还,最终您可能会诉诸法律。但当进入司法程序后,由于自己实际交付证据不足,对方借走的部分款项无法证明,则只能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了。近日,石市桥西区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就因缺乏实际交付证据,使得借给他人的现金中有10万元不能被认定。

  借款60万 该还钱人却不见了

  王先生承包了一家社区医院,在经营期间,市民赵某曾多次陪伴生病的丈夫去治病。时间一长,王先生与赵某两家人便逐渐熟悉起来。赵某自己做着小生意,有时遇到资金周转不开,就会向王先生求助救急。考虑到两人之间关系不错,王先生一般都大方地将钱借给对方,而赵某也会在不久后及时将钱归还。

  2014年的一天,赵某以生意失利资金周转不开为由,多次找到王先生借钱,并且提出了较大的金额需求,表示过段时间就会还钱。王先生称,对于这位好朋友,自己没有过多犹豫,先后用儿子的银行账户向赵某转账50万元,还以现金形式交付赵某10万元。收到钱后,赵某给王先生出具了一张手写的内容为“今借人民币陆拾万元(60万元)整”的借条。

  2015年初,王先生多次向赵某索要借出的钱,但赵某一直拖着不还,甚至到后来,王先生竟找不到赵某了。想到自己借出去的60万元没了踪影,无奈之下,今年春节前后,王先生将赵某告上法庭。在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后,开庭时,赵某依然未到庭答辩,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

  法院认定50万元本金 剩下10万元自己承担

  桥西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王先生持有被告赵某本人书写的借条,且存留银行转款凭证,因此,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为生效合同,形成民间借贷关系。

  “那10万元是我直接把现金交给她的,当时没有其他人在现场,也没有其它的证明。”在审理中,王先生称向被告赵某转款50万元,其余的10万元则是以现金方式交给被告。对此,法院认定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总数为50万元。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赵某偿还原告王先生借款本金50万元整并驳回原告王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想到自己有10万元打了水漂,王先生十分郁闷,但由于他无法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当时把10万元现金交给了赵某,同时赵某未到庭审现场进行说明,只好自己承担了这些钱。对此判决,王先生没有上诉。法院开具生效证明后,由于赵某迟迟不肯露面,王先生最终选择了申请强制执行。

  实际交付证据一定要保留

  参与此案审理的李法官解释,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只有出借人将货币交付借款人时,合同才生效。在民间借贷合同中,虽然当事双方书写了借条等凭证,但出借人会出现没有及时给钱,或是在扣除约定的利息后将部分钱款交给债务人的情况。因此,单凭借条是无法直接认定借款的实际金额的。就像是王先生的遭遇一样,虽然王先生称一共借给赵某60万元,但其中的50万元有银行转账记录作为凭证,另外的10万元却因没有任何实际交付证据,加之被告赵某未到现场抗辩,法院最终只能认定50万元的借款本金。

  针对此案,李法官提醒大家,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不断增加,在进行借贷行为时,最好由债务人自行书写借款协议或借条,尽量以全部手写或全部打印的方式制作,将相关款项交付情况(包括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等)写明,并保留实际交付证据。其中,重要的实际交付证据可以是第三方见证人,可以是银行转账记录,还可以是现场的录音录像等人证或物证。只有这样,当纠纷发生之后,出借人向法院起诉时,在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的同时,一并出具其他能够证明法律关系存在并实际交付借款的证据,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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