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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网售399元蒸锅虚构原价798元 罚款一万

来源:河北新闻网编辑:保存2017-03-15 11: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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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宗苗淼 通讯员 刘志强

  网络购物作为一种新型的购物方式,以其快捷、方便、低价的特点引领了消费潮流,交易规模年增长率近年来始终保持30%以上。随着网购行业的蓬勃发展,大量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存在,导致网购价格举报呈暴涨态势。在12358全国价格举报平台上,2016年5月举报3775起,8月举报6728起,12月就突破性地达到了10277起。

  13日,记者从石家庄市新华区物价局了解到,2016年,该局网购价格举报达133件,占全区所有价格举报的50%以上。为了维护消费者权益,打造公平有序的网络销售市场环境,推动网络购物模式健康有序发展,近年来新华区物价局依托12358平台,加大了对辖区不法网店的打击力度,得到消费者的肯定和称赞。

  案例一

  网店品牌锅具虚构原价销售罚一万

  案件:2015年10月,举报人提供证据举报,注册在石家庄新华区的某知名品牌锅具销售公司网店所销售的一款蒸锅,标示原价798元,售价399元,但成交记录显示该款商品一直以399元的价格在网上销售。经调查,网店无法提供798元的销售记录,负责人表示,标示原价798元是为吸引消费者购买,并没有按照798元的价格销售过。

  处理:新华区物价局人士表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发改价监[2015]1382号),“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显然该网店所称的原价不符合上述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构成《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国家计委令第15号)第七条第(一)项虚构原价的价格欺诈行为,鉴于该网店积极整改,按照从轻处罚规定,被处以一万元罚款。

  案例二

  网店电子产品假“限时抢”已赔偿

  案例:2015年5月,12358平台显示,一消费者购买了新华区某网店销售的一款液晶显示屏后,发现该网店标示的“限时抢购”活动并不真实,于是向价格主管机关进行了投诉,要求价格主管机关责令店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其进行赔偿。新华区物价局经调查发现,该款产品的售价一直没有改变,所谓“限时抢购”,不过是为了吸引消费者注意力并产生购买欲望的噱头。

  处理:该行为属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三款“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价格欺诈行为。”而网店经营者表示并非故意欺诈,是因为对政策理解不清造成的,并及时进行了改正,愿意满足消费者提出的赔偿要求,在物价局工作人员多次调节后,网店对投诉人进行了赔偿。

  案例三

  网店划线价要标明含义否则违反“明码标价”

  案例:2016年12月,消费者在注册地位于新华区的某商贸公司网店,购买了一款汽车玻璃水超浓缩至尊雨刷精,网店使用两个价格标示该商品价格,第一个价格49元,用横线划去,第二个价格标注促销价29.8元。消费者购买该商品后进行投诉,要求认定该网店构成了欺诈并进行赔偿。新华区物价局工作人员经调查发现,国家发改委和天猫平台已经进行多次提示,要求网店经营者如采取上述方式标价,须写清划线价的含义和出处,保证该价格有真实可靠的依据,否则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

  处理:物价局工作人员对双方进行了政策讲解,告知此种行为虽不构成价格欺诈,但违反了《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责令网店进行整改,并按照规定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双方对赔偿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

  价格政策提示

  石家庄新华区物价局局长韩雨平对网店经营者及消费者予以价格政策提示:

  首先,网店经营者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标注商品价格,标示原价要符合规定、避免使用无从比较的出厂价、最低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宣传用语,限时抢购等促销手段要实事求是,使用具有对比意义的划线价要说明划线价的含义,避免出现误导消费的价格欺诈现象。

  其次,消费者网购商品要理性,本着货比三家的原则,比较选购商品,对一些明显低于实际价格的商品谨慎选购,避免上当。

  再次,消费者购物后发现网店有价格违法行为后,要主动拨打12358举报电话,或登录网站进行投诉和举报,以维护自身权益,打击不法网店,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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