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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一幼师用针扎孩子领刑 被禁止从事看护工作3年

来源:河北新闻网编辑:保存2017-04-28 21:3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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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新闻网讯(记者蔡艳荣 通讯员张丽)石家庄一家幼儿园的生活老师宋某,因为厌烦孩子们吵闹,使用大头针对其进行针刺、恐吓——4月27日,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这起虐待被监护、看护人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9个月,禁止从事看护工作3年。

  案情 幼儿园老师用针扎孩子

  宋某今年49岁,初中文化,曾在未来强者某连锁幼儿园担任生活老师。2016年11月28日下午,宋某因为厌烦孩子们吵闹,使用大头针对4名幼儿进行针刺、恐吓,给孩子们的身心造成了严重伤害。

  12月16日,宋某因涉嫌犯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被刑事拘留,12月30日被执行逮捕。

  判决 禁止从事看护工作3年

  4月27日,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上述事实无异议。

  长安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身为幼儿园生活老师,违背职业要求,采用针扎、恐吓方式虐待多名被看护幼儿,情节恶劣,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某犯虐待被看护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法官对本案当庭进行了宣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第三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宋某犯虐待被看护人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禁止从事看护工作3年。

  相关链接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19条(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规定: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是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该罪名是《刑法修正案(九)》第19条在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百六十条之一,是新设的罪名。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监护人、被看护人的人身权利。

  法官说法

  首次适用“从业禁止”

  自从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入刑以来,北京、徐州等地均陆续审理了一些虐待被监护、看护人案件。

  本案的主审法官长安区法院法官苏渝涵介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均属社会弱势群体,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应尽职尽责,对其做好照顾和服务工作。然而近年来,保姆、幼儿园老师、养老院工作人员等具有监护或看护职责的人员对被监护、看护的人实施虐待的事件时有发生,引起社会普遍关注。

  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宋某进行审理和宣判,既打击了犯罪,又保护了被监护、看护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还具有一定的社会警示教育作用。另外,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为了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对被告人宋某在判刑的同时,作出禁止其从事看护工作3年的判决,这是长安区法院在刑事审判中首次对被告人适用“从业禁止”的规定。

  据了解,本案也是石家庄法院系统宣判的虐待被监护、看护人案中,首例适用“从业禁止”的规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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