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欢迎您来到邯郸之窗!
谎称能帮他人购买经济适用房,以需要缴纳购房定金及购房款为由,三次骗取被害人钱款达3.2万元。近日,李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六千元。
李某系邯山区某村农民,2011年7月20日,他以能买到经济适用房为由,与该区的马某签订了《房屋预售合同》。合同约定2011年10月底前,李某以每平方米不超过1500元的价格出售给马某楼房一套。合同签订后,在根本不可能履行合同的情况下,李某三次共骗得马某现金3.2万元。
邯山区法院一审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房屋预售事实,明知自己与马某签订的《房屋预售合同》无法履行,而与马某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鉴于李某在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以及其亲属在案发后积极主动退赔了全部赃款,故法院酌情从轻判处。(杜志强)
[责任编辑:小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