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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你有份吗?申请条件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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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04 14:24:33
收藏 来源:南方都市报   编辑:邯郸之窗

  广州市住房保障制度出现重要调整。昨日,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广州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两份文件明确了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的保障标准、申请程序和退出机制。从9月21日至9月30日,市民对两份文件的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方式反馈给市国土房管局。

  经适房剔除中等收入家庭

  两个《实施办法》将广州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对象从原来民政部门确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以及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简称双特困户)延伸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障对象将原来划定的中低收入家庭退至低收入家庭。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上述调整将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或购买住房的需求,在廉租住房制度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的基本政策框架内,可以得到基本解决。《实施办法》明确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调整为60平方米左右,将住房保障确定在保证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居住需求的范围内。

  廉租户可买所租房屋

  《实施办法》规定,廉租房和经适房的申请人都要求须具有广州城镇户口,在本市工作或居住;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无自有住房,或者现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经初步测算,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收入标准为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8287元,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为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7680元。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和居住面积标准将实行动态化管理,每年度由市房改办住建办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进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以公房租金标准租住公房或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并入住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在3个月内退回原租住的公房或廉租住房。广州市房改办住建办副主任易松翠还指出,“如果实物配租的廉租房住户想要买下其租的房子,也可以申请,政府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按照经济适用房的标准让其购买。”

  首创评分轮候制度

  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分配方法还首创了评分确定享受住房保障的顺序。按照住房面积、收入状况、落户时间、家庭结构等因素,科学设计评分标准,作为轮候的依据,充分体现保障制度公开、公平、公正,体现困难优先的原则。需要注意的是,处于轮候状态的申请人家庭的在穗年限评分、婚龄评分、轮候评分随着时间变化而相应自动调整。

  经济适用房5年内不准转手

  按照《实施办法》规定,保障对象签订合同后应在每年3月主动向申请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资产、家庭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若家庭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原核定保障标准,但仍符合其他档次保障标准的,按其他档次保障标准所对应的保障方式调整;经审核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取消廉租住房保障。

  取消廉租房保障时,无论何种方式的受保障人都有一年的过渡期,具体如下:领取租赁住房补贴的,一年过渡期内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50%;过渡期满,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享受实物配租的,应当腾退租住的廉租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过渡期内按公房租金标准计租;过渡期满,仍不腾退廉租住房的,改按公房成本租金标准的50%计租,一年后按公房成本租金标准计租;享受公房租金核减的,停止减免租金,纳入公房管理,按公房管理的有关规定计收租金。此外,退出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经市房改办住建办按照本市有关经济适用房管理的规定批准后,可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实施办法》还明确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为有限产权,不得出租、出借,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后按照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80%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可以上市转让或取得完全产权,同时明确政府可以优先回购。

  ●廉租房经适房申请条件

  1.广州城镇户口,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2.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

  3.无自有住房,或者现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套型建筑面积

  廉租住房:50平方米以内

  经济适用住房:60平方米左右

  ●保障对象收入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8287元

  廉租住房: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76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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