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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10月1日开始,市区企业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上涨至每月700元,小时工资调整至5.9元。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处负责人介绍,根据《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此次我省最低工资调整分为三类地区执行,我市属于二类和三类。也就是说,市区执行二类标准,该范围内的各类企业,均应执行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二类区标准,即月最低工资标准70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5.9元/小时。靖江市、泰兴市、姜堰市、兴化市执行三类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为59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元/小时。
该负责人提醒,最低工资标准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值得注意的是,有3项待遇不属于最低工资标准口径内,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即: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此外,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上述3项和缴纳个人最低住房公积金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也应当由用人单位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