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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行人有责机动车方赔偿酌减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举行多部法律案有望审议通过
综合新华社电为期5天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4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律师法修订草案等法律案,提请本次会议继续审议并有望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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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草案提请审议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重庵、胡康生、王以铭、胡光宝分别作的关于城乡规划法草案、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律师法修订草案、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洪虎、胡光宝分别作的关于行政强制法草案、禁毒法草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进行二审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对劳动争议仲裁作出明确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经同财经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建议将草案第五十条修改为:“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二审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将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由六个月延长为一年。
行人有过错时机动车赔偿比例减轻
24日开始审议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在维持过错推定原则的同时,明确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情形下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按照下列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强制戒毒期限一至三年
提请二次审议的禁毒法草案规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一年至三年。将一次审议稿中规定的“隔离戒毒”和“强制性教育矫治戒毒”,统一规定为“强制隔离戒毒”,并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由国务院规定。城乡规划法月底有望出台正在审议的城乡规划法草案,有望在28日闭会的本次常委会会议上表决通过。这标志着,我国正在打破原有城乡分割规划模式,进入城乡总体规划的新时代。草案如顺利获得通过,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提请三审的城乡规划法草案明确提出,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遵循统筹城乡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提请三次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有关条款,规定“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提请三次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删去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一章。
律师特许执业制度有限定
24日进行三次审议的律师法修订草案,对有关律师特许执业制度的条款进行了修改,除“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等限制条件外,还特别限定了要“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
进行三次审议的律师法修订草案,对有关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限定进行修改,将原来的“不得执业”明确为“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辩护业务”。据了解,律师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执业。”对此,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这样规定,限制过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