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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强*96岁老妇致其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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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04 14:24:33
收藏 来源:大连晚报   编辑:邯郸之窗

  庄河市某镇某屯农民张某在同屯一村民家,强*了一位96岁的老妪,导致老妪死亡。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时,认定张某罪行严重,应判死刑。考虑到张某为轻度发育迟滞,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不立即执行。张某被市中院于日前一审判处死缓。

  张某是当地文盲农民,今年40多岁。2006年1月23日下午,张某来到一村民家,见屋中只有96岁的王老太太一个人,张某一时兽性发作,将老太太按倒在炕上对其实施了强*。

  事后张某并未离开,王老太太的家人回来后,发现老太太在炕上一动不动。张某知道老太太死了,竟对老太太的家人说,是自己把老人弄死的,老太太的家人打了他一个耳光。张某让对方不要将此事告诉自己的父母。王老太太的亲属不让张某离开,双方撕扯起来。王老太太的家人来到屋外喊人,并要打电话报警,张某不让其报警。此时,趁死者的亲属过来之机,张某逃跑了。

  接到报案后,警方对案发现场进行了刑事勘查,取证,并迅速将张某抓获,张某被刑事拘留,后来被逮捕,一直关押在看守所。

  市中院在审理此案时,被告人张某被送到有关医院做鉴定。大连市第七人民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书证实,张某精神发育迟滞(轻度),为限定责任能力人。张某的辩护律师认为,张某系限定责任能力人,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张某为达到*淫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淫妇女,并致其死亡,后果严重,已构成强*罪。张某所实施的强*情节恶劣,论罪当处死刑,考虑到他是限定责任能力人,可不立即执行,应由监护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日前,市中院一审判决,张某犯强*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某的监护人赔偿死者亲属的合理经济损失即死亡赔偿金25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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