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刘红 通讯员郭仁昭)省公安厅日前发布《关于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通告》,要求在全省人员密集场所实施10项措施,对违法严重的单位予以查封,对违法严重的人员实施拘留,确保社会公共消防安全。同时,全省各地设立举报电话,鼓励群众向公安机关举报各类消防违法行为。
通告指出,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公共娱乐等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存在火灾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予以查封。在人员密集场所违法使用易燃、可燃装修装饰材料的,责令拆除,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经营管理人员处5日以下拘留;不能保障消防安全的,予以查封。
在人员密集场所内违法使用明火、违反禁令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在人员密集场所内违法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或者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人员密集场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通告要求,人员密集场所经营管理人应当自觉遵守《消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承诺制,主动消除火灾隐患,确保消防安全。
通告号召,公民应当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积极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举报。
消防违法行为举报电话
石家庄:0311-66155506
邯 郸:0310-5702700
保 定:0312-5925300
张家口:0313-5959126
承 德:0314-5985900
唐 山:0315-5103333
廊 坊:0316-5267119
沧 州:0317-5636601
衡 水:0318-5558601
邢 台:0319-2283119
秦皇岛:0335-5943999
冀 中:0317-2770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