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衡水电(记者李海菊)2月13日13时左右,一男子在衡水市区人民路分别用刀子割伤了实验小学六年级的女生兰兰(化名)与衡水市第三中学的初一女生楚楚(化名)的脖子。案发后,衡水警方高度重视,抽调400余名精干警力组成专案组,于2月17日将犯罪嫌疑人郭某抓捕归案(本报2月14日、19日报道)。近日,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割脖凶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据了解,犯罪嫌疑人郭某,今年33岁,桃城区人。今年4月8日,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犯故意杀人罪对郭某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兰兰、楚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在公诉书中,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月13日13时许,郭某携带刀子行至衡水市人民路北侧游园胡同时,路遇在此经过的兰兰及其同学虹虹(化名),在向兰兰询问时间未果后,用随身携带的刀子在兰兰左颈面部猛割一刀。后继续向西行至一超市门口时,又用刀在楚楚颈部猛割一刀后逃离。经鉴定,兰兰、楚楚所受损伤已达轻伤标准。郭某案发时为精神分裂症,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认定郭某之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请求法院对其依法判处。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月13日中午13时许,郭某携带一把刀子在衡水市人民路由东向西行至人民路北侧游园胡同附近时,遇到上兰兰及其同学虹虹,便先向虹虹询问时间,在虹虹躲开后又向兰兰询问时间,在兰兰未予理睬要离去时,郭某在兰兰身后用左手搂住兰兰的上身,右手持刀在其左颈、面部猛割一刀,致兰兰左下唇外侧至胸乳突肌前缘约18厘米伤口。随后郭某继续向西行至“惠隆超市”门前时遇到来购物的楚楚,便又用左手搂住楚楚上身,右手在楚楚颈部猛割一刀,致其自颈中部左胸锁乳突肌前缘,斜向向上达下颌角,形成长约18厘米、深度不等的伤口,随即离开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兰兰、楚楚所受损伤均为轻伤。经河北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某案发时为精神分裂症,刑事责任能力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郭某持刀连续割伤两名被害人颈、面部,对其行为可能产生的任何后果持放任态度,并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郭某经鉴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从轻处罚。郭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其法定代理人高新春(郭某之母)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郭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郭某的法定代理人高新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兰兰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经济损失共计6133.66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楚楚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等经济损失共计2250.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