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铲除“黄祸”,亮出法律利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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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04 14:24:33
收藏 来源:   编辑:邯郸之窗
全国“扫黄打非”办有关负责人近日接受记者采访时特别提出,除对直接从事制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的服务商和手机网站依法严厉打击外,对那些为淫秽色情网站提供网络接入、增值服务、广告推广、代收费服务的运营商和第三方支付企业也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此番表态受到公众高度称赞和广泛期待。

  当前,手机网络“黄毒”泛滥已是有目共睹,然而至今只有少数淫秽色情网站的始作俑者受到法律制裁,还没有一家运营商因此受到处罚。利益链上的主要责任环节既无刑事责任,也无行政处罚。

  有人认为,上述情况主要是由于相关法律不健全造成的。实际上,我国电信条例、信息部门的规章已对运营商的网络接入服务范围、信息内容审查职责有了确切规定。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又对“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的行为”提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是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淫秽色情信息背后的利益链专门出台司法解释,规定明知他人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费用结算等帮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共同犯罪论处。

  由此可见,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已经对运营商违法主体的认定、违法事实的判断、罪行的适用等都有明确规定。所谓的无法可依,其实是有法不依的借口。

  一切公民和组织的活动都不能逾越法律规范,国家对一切社会活动的管理都要纳入法治轨道,互联网、手机网络的应用自然不能例外。无论是对淫秽色情信息的制作、传播者,还是对提供技术服务、从中分得“一杯羹”的运营商和第三方支付企业,都应该亮出法律的利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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