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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办身份证无需挂失被冒用自己不必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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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04 14:2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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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多家媒体刊发一则新闻:公安部表示:公民丢失身份证后,无需再办理挂失和登报声明,如果被他人冒用,丢失证件者不用承担任何责任。记者就此咨询了市公安局户政处的同志,得知我市早已开始执行该政策,“现在应该再强调一下,怕有误解”。

  市公安局户政处身份证科的同志说,身份证丢失后,“登报挂失属自愿行为,可能有的部门要求这样做,但公安部门没有要求过”。根据今年省公安厅的规定,公民在申领、换证时应当交回旧证,如果身份证丢失的,由“本人书面申明丢失情况”。

  公安部发言人表示,根据有关规定,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后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丢失补领。公民办理丢失补领证件的行为本身就告知了公安机关证件丢失的事实,不需要再办理挂失和登报声明,也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后必须这么做。

  如果丢失的身份证被人拿去冒用,身份证所有人要不要承担责任?公安部指出,公民在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时,各相关证件使用部门负有核对人、证一致性的义务,确认无误后方可为持证人办理相关业务。如果居民身份证丢失被他人冒用,冒用者及相关部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丢失证件者无需对自己未实施的行为承担责任。

  市公安局的同志说,身份证丢失后登报申明,可以免除由丢失身份证引发的法律责任,“是法律上的一种保护措施”。

  采访中,一位从事金融工作的市民表示,如果身份证丢失后还是要登报挂失的,“主要是怕惹麻烦。反正我挂失后,再发生什么事就跟我无关了”。另一位市民则表示不会登报挂失,“我不怕麻烦。另外,我觉得即使有人捡到我的身份证,也干不出什么坏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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