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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篇网帖曝光称耒阳市城管大队所属的湘D82826从2005年起已违章500多次,在衡阳市排名第一,并从未接受处罚。耒阳城管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承认违章情况,回应称违章是“因为工作性质特殊,其实大多数情况下是工作需要”。
根据《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只有“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才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部门的车辆,不管执行什么样的任务,都不允许交通违章,否则就应当依法接受处罚。自然,所谓的城管因为追击泥头车等“工作需要”,可以闯红灯,根本就没有法律依据。
耒阳城管之所以敢于争当交通违章的急先锋,大概与城管部门习惯于违法执法是分不开的。一些地方的城管对待小商小贩,不是理性、平和、规范执法,而是动不动就掀翻摊铺,甚至是动手打人。因此,在他们看来,用所谓闯红灯等交通违章进行执法,不过是再正常不过。法律不过是用来对别人执法,执法者本身可以不守法。
当然,耒阳城管成为“霸王车”,板子更应当打交警等部门和地方政府身上。这里面当然有交警与城管同作为执法部门,低头不见抬头见惺惺相惜而“不愿严格执法”的一方面。但是,另一方面,可能是交警碍于城管的地位和职责,“不敢执法”和“难以执法”。
城管尽管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却担负着满足地方行政长官城市光鲜、整洁、划一的政绩需要,因此,他们开“霸王车”闯红灯追击“泥头车”,交警夫复何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