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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对高耗能行业实行差别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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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04 14:2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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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抑制高耗能企业盲目发展,淘汰落后产能,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的转变,市发改委和市物价局近日联合下发通知,决定自今年9月1日用电量起,对超能耗企业、落后装备实行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等限制措施。

  根据通知要求,我市将对钢铁、水泥、焦化、造纸、印染等行业实行差别电价。自2010年9月1日用电量起,限制类生产设备用电的加价标准为0.1元/千瓦时;淘汰类生产设备用电的加价标准,不分行业一律按每千瓦时0.4元执行。对能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实行惩罚性电价。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超过部分的电量,在国家规定的目录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3元;超过限额且未达到一倍的,超过部分的电量,在国家规定的目录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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