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对高耗能行业实行差别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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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知要求,我市将对钢铁、水泥、焦化、造纸、印染等行业实行差别电价。自2010年9月1日用电量起,限制类生产设备用电的加价标准为0.1元/千瓦时;淘汰类生产设备用电的加价标准,不分行业一律按每千瓦时0.4元执行。对能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实行惩罚性电价。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超过部分的电量,在国家规定的目录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3元;超过限额且未达到一倍的,超过部分的电量,在国家规定的目录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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