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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日从市民政局获悉,本市对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和义务兵优待金标准进行了调整。其中,烈士遗属的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金从每月1373元提高至1492元。
据了解,此次调整包括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其中,因战一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从原先的每年26080元提高至28690元,上调了2610元。
同时进行调整的还有,烈士遗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以及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复员军人、在乡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部分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的定期生活补助金标准。
此外,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年1.5万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8万元,新标准从2010年冬季征兵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