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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热点]2012年7月5日上午,馆陶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谭某危险驾驶一案,当庭判决谭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谭某成为馆陶县“醉驾”领刑第一人。
2011年6月8日14时许,被告人谭某醉酒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沿馆陶县城文卫街由西向东行驶,与前方停放的一辆小型客车相挂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谭某与小型客车车主情绪激烈从而发生互殴,双方互有损伤。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的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系酒后驾车,在对被告人进行血液酒精度测试后,发现谭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3.7mg/100ml,属醉酒驾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被告人醉酒驾驶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检察院以被告谭某涉嫌危险驾驶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馆陶县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并进行了当庭宣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醉酒驾车,酒精含量超过醉酒标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谭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