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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原副局长陶校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巨大利益,12年间共收受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045万余元 (本报今年2月22日曾报道)。昨天,市二中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他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全部违法所得。
昨天的法庭上,陶校兴着黑色衣裤,神态平静。经审理查明,1998年9月至2010年8月间,陶校兴先后接受孙镇跃、顾纪兴、杨德兴、王必成、徐学青、钱智春、张林森等人请托,帮助上海兴跃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等单位获取地块,用于开发房地产项目,并先后收受上述七人及上海顺恒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尊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给予的贿赂共计人民币 328.5万元、美元3万元、港币50万元、卡地亚女式手表一块和在建商铺一幢,合计价值人民币1045万余元。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陶校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重大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的巨额财物,他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陶校兴到案后能够主动交代罪行,且全部赃款均已被追缴,法院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