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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增城事件5人获刑 1人因发微博被判一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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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04 14:24:33
收藏 来源:京华时报   编辑:邯郸之窗

  据报道7月14日,广东增城市法院对“611”大敦村聚众滋事事件中的两起刑事案件5名被告人进行一审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李建明、林永发等5名被告人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等,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到五年八个月不等。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建明、张杰、彭来平、林永发(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刑,2011年1月25日被释放)等多人于6月11日晚,纠合到107国道,对过往车辆用石头、砖块打砸或截停后推翻,造成多辆汽车损坏,现场秩序严重混乱。6月12日晚,被告人林永发、张杰、彭来平等多人再次纠合,到新塘镇东坑三横路起哄闹事,其中林永发用石头、砖块任意打砸多辆过往车辆,造成现场秩序严重混乱。此外,被告人林永发曾于2011年3月14日与被告人张杰等,共同殴打并持刀将曾与其发生争执的被害人吴某捅致轻伤,被害人吴某军捅致轻微伤。

  被告人陈梦凌,于2011年6月11日凌晨至当天下午,在滋事现场用手机拍摄了多张公用设施被毁损、车辆被推翻等场景照片,编写并发布“孕妇老公被活活打死!”等内容不实和“堵截国道!为民声(申)冤!”等具有煽动性的文字到其注册的微博上,内容被广泛传播。

  法庭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5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林永发、张杰犯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建明、彭来平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陈梦凌的行为已构成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遂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四年、二年、二年和一年六个月。

  宣判后,各被告人当庭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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