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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平县某村的妇女张某经常给人做媒,在一次做媒期间认识了肥乡县的女子王某。待二人彼此熟悉后,王某对张某说有孩子卖,让其帮忙找买家,并称卖一个孩子可以给1000元好处费。在金钱的诱惑下,张某满口答应,并记下了王某的联系方式。
2011年6月18日,张某通过电话与王某联系,为本村的常某购买一女婴,3个人在邯郸市以30000元的价格达成交易。交易成功后,王某告诉张某卖家给了4000元好处费,并问张某那边还有几个介绍人。心知肚明的张某知道王某要和自己分钱,便说除了自己还有一个介绍人,随即,王给张2600元。同年6月22日,常某到张某家中给张某好处费300元。
近日,经广平县检察院依法公诉,县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管丽敏胡敬辉
编辑:刘巍 来源:河北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