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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法律界人士热议“肥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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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04 14:24:33
收藏 来源:中原商报   编辑:邯郸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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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旬老汉被撞晕后遭抛弃至30公里外》追踪:

  日前,肥乡县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事故肇事者将被撞晕的67岁老汉抛至三十公里外的荒野中逃之夭夭。本报6月18日、6月20日、6月22日,连续对此事进行报道后,引起社会各界尤其是律师界人士的广泛关注,北京、石家庄、保定等地律师也纷纷致电本报,称该案极具“示范性”,并就此典型案例发表了各自看法。

  ★本报记者 张红军

  北京市开创律师事务所

  郭仲喜律师

  我个人认为,李某某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三马车司机的刑事责任。

  三马车司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报警,积极救助受害者,协助警方处理相关事宜。而在本案中,三马车司机在发生事故后没有积极救助受害者,反而将受害者拉到距事发地点30公里以外的邯郸县河沙镇村外荒地抛弃后逃逸,致受害者得不到及时救治,造成受害人伤势加重,事件的性质就演变成了故意伤害。

  我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15法释〔2000〕33号)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在本案中,三马车司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更为严重的是司机李某某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且将受害人同时也带离事故现场,致受害人多处骨折。从其医学鉴定表述中的情况看,我个人认为他的伤情可能评为九级或十级伤残,丁老汉可以自行或委托肥乡县交警大队到当地红十字医院申请评残,以此夯实证据。

  总而言之,三马车司机的行为已经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当地警方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三马车司机的刑事责任。

  保定市雁翎律师事务所

  王翠律师

  事故中交通肇事者的行为在主观上是过失,交通肇事后,肇事司机在法律上有义务救助伤者,而司机没有报警也没有救助伤者,而是将伤者拉到30公里以外,主观上是故意杀人或者是故意伤害,在法理上是间接故意,行为上实施了将不能自救的伤者拉到30公里外,是故意伤害的行为,客观上也造成了对伤者的轻伤害的行为,主体方面该司机是刑事责任能力人,很清楚自己行为带来的恶劣后果。

  此外,此案案情特殊,肇事者的恶劣行为如得不到严厉的惩处,必将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合考虑,本人认为此案应以故意伤害罪起诉。

  河北天宏(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聂化卫律师

  首先,肇事司机以及保险公司(如肇事车投有保险)应当对丁老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对于肇事司机及乘车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本律师认为不构成交通事故肇事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指出,所谓交通肇事逃逸就是行为人在交通运输肇事中具有以下情形并因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4)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5)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6)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7)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8)严重超载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而本案,丁老汉的伤情未达到重伤,所以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但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从本案抛弃地点来看,我认为本案肇事司机与乘车人共同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首先从犯罪构成主体来看,肇事者及同车人属于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从主观上均属故意,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以本案为例,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及同车人并不是积极抢救伤者,而是将其抛弃到荒郊野外,如没有客观情况的发生,其必然死亡,并且三名实施者也是放任该结果的发生,只是由于意志外的原因发生,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属未遂,故构成故意杀人未遂。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肇事后遗弃伤者、驾车逃跑,伤者还有被社会力量救治的可能性;而从故意伤人的构成要素来看,李某某撞伤丁老汉并非出于故意,属于偶然性,肇事司机及乘车人拉着被撞昏的丁老汉将其丢在荒野之中,也没对其实施故意伤害,所以,构不成故意伤害罪。

  但丢在荒郊野外,没有采取任何救治措施,并且主观上实施了不让社会力量救治,任其死亡,让自己逃脱追究的想法,并且放任该结果的发生,这已经构成了故意致人死亡的要件。而虽然丁老汉由于受伤较轻活了过来,并不能因此而改变三个人犯罪的性质。故仍构成故意杀人罪,但由于故意杀人是结果犯,只有产生死亡结果的发生,即构成故意杀人既遂,未产生死亡结果的发生,属于未遂,即故意杀人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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