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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及网络谣言行为的通告

来源:涉县公安局编辑:保存2021-08-06 10: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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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县县委政法委

  涉县人民法院

  涉县人民检察院

  涉县公安局

  涉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关于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

  犯罪及网络谣言行为的

  通 告

  为全力做好我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妨害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违法犯罪活动,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及《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在我县疫情防控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现通告如下:

  一、严厉打击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及其疫情防控指挥部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严厉打击对患有或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人员拒绝接受定点医院的检疫、强制隔离、治疗,或不服从管理;对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新冠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严厉打击对来自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或者与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密切接触者,不按要求主动报告,瞒报谎报病情、旅行史、居住史、接触史、行踪轨迹,并拒绝接受检疫排查、居家或集中医学观察,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严厉打击拒不配合防疫检查点实施的体温检测、人员核查、车辆检查、医学观察、强制隔离、封闭管控等措施;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严厉打击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等违法犯罪行为;

  六、严厉打击在药品、器械、医疗卫生材料和其他物资的生产、销售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

  七、严厉打击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八、严厉打击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疗教护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等违法犯罪行为;

  九、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借机实施盗窃、聚众哄抢、抢夺、毁坏、侵占、挪用涉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

  十、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等违法犯罪行为;

  十一、严厉打击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确诊、疑似新冠肺感染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贻误诊治或者交叉感染等严重后果的违法犯罪行为;

  十二、严厉打击未经卫生医疗部门批准,擅自转移确诊或疑似新冠肺炎病人,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十三、严厉打击趁疫情非法串联、煽动、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或者聚集起哄闹事等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

  十四、严厉打击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的医疗废物或其他有害物质的违法犯罪行为;

  十五、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新型冠状病毒疫苗,非法销售新型冠状病毒疫苗,利用网络散布售卖新型冠状病毒疫苗虚假信息实施诈骗或者实施其他涉新型冠状病毒疫苗违法犯罪行为;

  十六、其他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
 

  为切实维护防疫期间良好的网络环境,涉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涉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新冠疫情期间传播和扩散未经证实的网络虚假谣言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严厉打击故意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造谣滋事、起哄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微博、微信、短信等方式散布谣言、编造虚假疫情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网民应对网络发布的信息仔细甄别,不得转发、传播和扩散未经证实的、虚假信息;不得随意传播非权威来源的音视频和文字信息;不得道听途说、捕风捉影,臆想、编造谣言,自觉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四、网民应以官方发布的权威信息为准,对已转发的来源不明、未经证实的、虚假信息,要及时予以删除;无法删除的要及时辟谣,主动消除不良影响;

  五、广大网民要自觉抵制网络谣言,发现微信群、朋友圈、微博、贴吧等平台传播的没有正规来源的聊天截图、视频、音频、文字等信息,要主动向网信、公安部门举报;

  六、对通过网络发布、传播的虚假信息或谣言,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网信、公安部门将依法依规坚决打击,严肃追究发布者、转发者、管理者(群主)等人员的相关法律责任。

  对以上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从严从重查处。希望社会各界同心协力,共同维护好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秩序,从严从实从快打赢疫情防控歼灭战,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请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

  举报电话:

  涉县公安局:110

  涉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0310-3893308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涉县县委政法委

  涉县人民法院

  涉县人民检察院

  涉县公安局

  涉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1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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