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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男子李昌奎强奸杀人,一审获死刑,二审改判死缓,引发社会强烈关注。12日,云南高院副院长田成有称社会需要更理智一些,绝不能以一种公众狂欢式的方法来判处一个人死刑,这是对法律的玷污。他表示,这个案子10年后会是一个标杆。
法院审判“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以铁的犯罪事实为依据,以现行适用法律为准绳。云南高院的改判,无视李昌奎强奸杀人“情节特别严重”,主观臆造“10年以后”的法律作为判案准绳。改判的社会效果,只会助长残暴凶杀后的“自首”而逃脱法律严惩,只会深深地继续伤害受害者的家人和亲属。
少杀、慎杀是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的新趋势,但对“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者”必须把他们送上断头台。人们无需去评价当今是“乱世”还是“盛世”,但凶杀等恶性案件仍然威胁着公民的生命安全,司法导向判处死刑要有利于震慑敌人、保护人民,而不是该杀不杀树“10年以后”带血的标杆。
伟人曾经说过:“杀人愈少愈好”,“但是决不废除死刑”。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杀人愈少愈好”可以调整和缩小刑法适用死刑的范围,“决不废除死刑”对那些剥夺他人生命的严重犯罪分子只有依法剥夺他们的生命。对李昌奎(人称赛家鑫)这样类型的奸杀人命案,可以预测10年后也是要取他性命。
杀了李昌奎,是他罪大恶极、罪有应得,是用不着普天狂欢的;不杀李昌奎,才会引起社会舆论强烈不满,才会觉得云南高院的法官们连基本的良心、道德都丧失殆尽,是对身着标志“天平”服饰的沾污和亵渎。